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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如何补救

录入时间:2002-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2信息】 前不久,A公司财会人员B不慎将公司一张 可转让支票遗失。一天下午快下班了,C公司的出纳员D为提现方便将开好的现金支票 放人手提包拿回了家,不巧,当晚D家被盗,手提包连同支票也难逃恶运。为了避免 损失,B、D都急忙赶往报社、电视台刊发支票“作废”启事。可事隔数日,还是被人 冒领了票据款。   这两张支票既然已经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了,银行怎么还能让他人领取票 款呢?原来票据丧失后的“作废启事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作废”启事只是失 票人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法人、公民对新闻媒体上发表的这类“作废”启事 没有充分注意的义务,因此,银行也不承担失票人“作废”启事后的支付责任。那么, 票据丧失后如何才能有效避免损失呢?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 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 第15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告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失票人应先办理挂失 止付,但挂失止付只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一种辅助性措施,它只能及时让付款人得知 票据丧失的情况,并停止支付票据款,从而暂时保全票据权利,不让他人冒领票据款, 但失票人并不能因此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挂失止付后,还应 当及时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提起公诉、申请公示催告等。   挂失止付   目前,失票人申请实行挂失止付,主要是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具体内容包:   l.可以挂失的票据。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 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末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 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挂失,由通知止付人向承 兑人挂失。   2.挂失止付票据的办理。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 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票据丧失的 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名称、收款人 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 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 暂停支付。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没有收到人民法 院的止付通知书的,持票人提出付款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 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该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 分离的一种制度。即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 知不明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不报的,其权利即行失效。法院通过除权判决, 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的主要程序有   1.失票人提出申请。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 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写明票据 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 形,同时应提交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持有人,有权提出申请。不过, 失票人在向付款地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己经由付款人 善意付款的,或者票据债权已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的,失票人不得提出公示 催告的申请。   2.法院审查,决定受理。人民法院接到失票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即应进行审 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合法的审请,法院应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收到法 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3.法院进行公示催告。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 告,请票据权利人(主要是票据持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按规定公示 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申报权利。票据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示票 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否则,即丧失票据权利。不过票据权利人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 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 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5.公示催告的终结。如果在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期间收到了有关判决权利人的 权利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申请人和 申报人出现争议,申请人和申报人都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如果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仍无人前来法院申报权利,失票人即可请示法院作出除权判 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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