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基数
录入时间:2002-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2信息】 问:(1)今年CPA税法教材中规定,企业对
外投资分回的徙润应先还原为税前利润,并入收入总需补税的,先按原纳税总额。如
需补税的,先按原纳税总额计算税额,然后再将原抵免的税额减去即可。请问:计算
公益救济金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是否包含投资收益,即是否要还原为税前利润的投资收
益?
(2)外购办公用水电(有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为什么?
(3)某酒厂自制白酒,对外出售4吨,收到不合税销售额20万元(含包装费3万元),
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那么,从价计征消费税=[20+0.2/
(1+17%)]×25%=5.04(万元)请问,这里的包装费3万元是否价外费用,如果是价
外费用,为何不剔除增值税?
(4)教材P130中有一公式: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
税税率或征收率)。请问何时适用增值税率,何时适用征收率?
答:1.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计算公益救济金性捐赠的扣除基数应该包含投资收益,
但这一投资收益是税前投资收益。
2.依据税法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增值税额”是准予扣除
的。外购办公用水电(有专用发票)属于购进货物或劳务范围,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
的。
3.这里的包装费3万元当然是价外费用,应该剔除增值税,原题未剔除是不正确
的。
4.通常一般纳税人适用17%、13%的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4%的
征收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