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
1998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作了修订。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虽
然花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1、关于计价基础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的计价基础基本上都是采用“公允价值”,这也是符合国际
惯例的,但在近几年的执行过程中,一鉴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利
用“公允价值”的手段,进行人为操作,制造虚假利润。所以新准则将,公允价值。
修改为“账面价值”。实际上,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国家的
配奉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未能跟上,将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虽然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
实性和可验证性,但是,一方面仍然避免不了企业之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舞弊
行为,甚至还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如转移利润等;另一方面则为希望通过正常
的债务重组,盘活企业资产,扩大规模的企业制造了不小的障碍,所以,债务重组的
计价基础应尽快在适当时候恢复为公允价值。
为了防止重组中的人为操作,政府物价部门可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一道定期在
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
据;同时在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一定要参与,一方面防止
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歉,男一方面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以保
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2.从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问题
旧准则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产生的重组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显然不够
谨慎而新准则将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其实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本质特征。以非现金
资产清偿债务,其实质是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销售(或转让),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
务,所以,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损益,但由于这部分损益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
实现,一次性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分利、加薪等方式流出企业,不利
于债务人更好地发展,所以建议将这部分损益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转人以后年
度损益。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债务重组账面价值的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
3、债权人受让非现金资产、长期投资的入账计价问题
新准则将这部分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公允价值改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虽增强了
谨慎性,但债权人受让非现金资产、长期投资本质上仍属于购买取得,所以最好以经
过有关部门审核的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以恢复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
此外,新准则对债权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都改为重组债
务的账面价值,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例如,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长期股权投
资,在受让时如果其市场价值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仍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
为入账价值,就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了。所以新准则此处应修改为:“受让非现
金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低于受让时非现金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的,应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反之,则以受让时非现金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