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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若干问题探讨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一、总会计师是什么职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 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条例》第三条,以下简称“条例”)。不少人认为, 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一样,是管业务技术的,如要说是领导,也只能说是技术领导; 也有人认为,总会计师是专门管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的头头;还有不少单位将总会计 师与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处长和科长)混同,往往叫总会计师兼财务处长或科长,实 际未将总会计师当成行政领导。我们说,总会计师和单位中其他副手一样,都是行政 领导、班子成员,不专门做那些具体的业务工作,主要是作为一把手的副手,起参谋 决策作用,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只设副总会计师行吗?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不少单位也想按《会计法》办事,但却以职位有限或人才 缺少为由,不设总会计师或只设个副总会计师。我们认为,《会计法》规定的是总会 计师,是行政领导,如果只设副总会计师,不进领导班子,那就形同虚设,那就是未 按《会计法》办事。有正才有副,如果单位中设立了总会计师,再辅以副总会计师, 就顺理成章了。如果现时的副总会计师只是过渡职务,在考核阶段,那也要抓紧时间 进行考核,够条件的及时“正位”,不够条件的调动工作,补充正职,不能久拖不决, 长期挂着。 三、除总会计师外,还有会计工作负责人吗?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 副职”(“条例”第四条)。有的单位虽然设了总会计师,可是还有一位副厂长(或副 经理等)分管财务;有的只让总会计师管财务处(或科),而叫另一位副厂长(或总经济 师等)分管结算中心;有的厂长(或总经理)干脆自己管财务资金,只让总会计师分管 会计核算……,总之,把财务大权交给总会计师不放心。我们说,既然设了总会计师, 就要赋予总会计师权力,有什么放心不放心的问题?《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写道,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有人 对这条错误理解,好像企业除了总会计师外,还有另外的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其 实,《会计法》是分两种情况说的,一是不设总会计师的单位;二是设总会计师的单 位。一定要明白,在设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就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不能 还有第二人。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总会计师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也不能架空总会 计师。 四、总会计师排在什么位置?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 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条例”第五条)。 在多数单位往往把总会计师排在班子中最后一位,甚至放在工会主席的后边。其实, 根据总会计师的作用、职责、权限来看,在企业中应徘在第一副手的位置。在西方一 些国家的董事长、总裁大都是会计人员出身,普遍将总会计师摆在第一副总裁的位置 (称之为财务副总裁)。长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习惯于重产值、轻效益;重技术、轻 管理;重经营、轻财务。不少领导虽看重财权,却轻视财会工作,没有把财会人员、 总会计师摆在应有的位置。虽然,从总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应计较名利,但是名不正 则言不顺,位不正则权不灵。我们现在口口声声要提高财会人员、总会计师的地位。 虽然少不了总会计师自己的努力,通过做好实际工作来提高威信,但更需要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的重视与积极支持。 五、总会计师到底有多大的权力?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应该有如下权力: 1.组织核算与管理权。说到核算,有人认为仅是财会部门的事。这种说法不全 面,单位中各职能部门,如经营、物资,甚至党群部门,都涉及到提供核算资料,参 予核算的事情;财务成本管理也是一样,是全方位的、全员的。不管是哪个部门、哪 个职工,只要涉及到经济核算与财务成本管理的事,都要服从总会计师的组织安排, 听从总会计师的指挥。 2.审批财务收支权。一切重大财务收支都要经总会计师审批,所谓“财务一枝 笔”就是指总会计师或总会计师的授权人。一个单位有多名副手,都有权指挥分管的 工作。但遇到开支,不管是经营支出、奖金支出、购物支出、还是安全质量支出等等, 都不能随意批条子,都要归到“财务一枝笔”。“财务一枝笔”并不是说一个人说了 算,总会计师也要与其他领导或部门商量,甚至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坚持“一 枝笔”是为了维护财经纪律,克服多头开支,避免资金浪费、运用不当的现象。总会 计师通过综合考虑,平衡利弊,该花的花,该节约的节约,能使资金得到最充分有效 的利用。有的单位喜欢绕过总会计师直接到第一把手那里批条子,这是不正常的。 3.计划及报表的签署权。一个单位的预算收支计划、会计报表须由总会计师签 字,这方面问题不大,不签也会有人找总会计师签。关键是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 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有的单位往往忽视总会计师会签这 一项。招投标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没有给总会计师留有签字的地方,认为法 人代表都签字了,要不要总会计师签字无所谓。还有的提出总会计师都要管,其他副 手还能不能做主?看来要改变这种现象难度是不小的。 4.人事权。《条例》规定,“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 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 务考核……”一个财权,一个人权,这是单位中了不起的事。总会计师有财权还说得 过去,总会计师怎么还有人事权呢?有的单位的领导和人事部门不能理解。幸好现在 设了“会计证”这道关,若像过去,许多单位进出会计人员,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往 往不知道。我们说,总会计师不管手下的会计人员,怎么能维护财经法纪,保证会计 资料的真实、完整?这也是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 并不是随便找一个人来就能干的,尤其是财会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更需要专业才干 的考核,合格者方能任用。总会计师没有这方面的人事权行吗? 5.违法违纪制止权。总会计师是单位中执行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的维护者 与控制者。对于违法违纪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无疑,作为行政领导的总会计师更要肩负起管理和监督的 重任。有的单位负责人把总会计师与自己摆在对立的位置,好像总会计师是在监督他 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我们说人人都是监督者,人人也是被监督者,不存在谁监督 谁的关系。总会计师向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替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管好家,单位行 政主要领导应该高兴,并大力支持。 六、总会计师能否管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也是一种会计监督,原因有二:一是内部审计的目的、职能、对象、资 料来源都与会计监督是一致的。二是《会计法》把国家审计监督都归为会计监督,为 什么要把内部审计排除在会计监督之外呢?有人误认为内部审计是审总会计师的,是 审财务处的,把财务处与审计处对立起来。好像总会计师不应该管审计。其实,内部 审计是进行“同级审”,也就是审计处审处级下属单位;审计科审科级下属单位。至 于审本单位,自然有上届主管单位;如果是股份制企业,还有监事会呢!审计人员大 都是懂会计的人员,以审阅会计资料为主,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办法,为发 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只有日常的会计监督与专门的审计监督 结合起来,才更加监督有力。现在不少单位将内部审计交由一把手直接管,看起来重 视审计,其实不然,因为多数一把手不是因为工作太忙顾不上,就是不懂会计而看不 清原委。与其如此,还不如让总会计师去管内部审计。总会计师向一把手负责,应该 相信他们能管好内部审计。(an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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