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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2信息】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 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 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 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 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例: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 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1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 育费附加征收率3%。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5300 贷:产成品 60000(3000×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4500×20×17%) 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 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1)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木月 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 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 (2)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 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 3000=183.6(元) (3)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 (4)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 =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310.04(428.4+183.6十9698.0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388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 递延税款 9698.04 3,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第一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大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 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所得税 40301,9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第二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于9698.04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698.04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元,则 分录如上: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第四种情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则无需缴纳所得税。调整分录 为: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在建工程9698,04(b20020725002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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