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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2信息】 近来,在会计法的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不 少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亟待规范。大多单位都没有单独建 立基建账簿,而是把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直接在单位的预算会计账簿中反映,或计入 “暂付款”,或计入“预付账款”,有的还计入“应收帐款”等往来账户,甚至有的 干脆计入“事业支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① 有关部门对基建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②部分会计人员对新预算会计制度还不甚了解, 不能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入专款基建和借人款项基建, 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 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 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 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基建账簿可以由单 位会计兼管,也可设置基建会计单独管理。因为单位的日常核算执行的是预算会计制 度,而基建核算必须执行基建会计制度,两者不能在一套账簿中混合核算。 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 建、改建的基建项目。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 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强调资金来源必须是单位财政补助 收入(或投入经费)以外的自筹资金(但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及修购基金安排的款项和 拨入专款)。从核算性质上讲,它属于支出类账户,开设该账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落 实年终结余,便于安排下年收支预算。同时也是为了区分它与事业支出、经常性支出 以及专项支出的性质、核算内容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如果不把用于基建的这笔资金转 入结余核算,则年终结余的会计信息就不真实.也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因 此,每年年终都要将其差额转入结余核算,转账后本账户应无余额;本科目不需设明 细账户。 例1:某学校1998年建实验大楼,将自筹基建款150000元、修购基金款100000元、 通夫工程专款50000元转存财政基建专户,账务处理应为: 借:结转自筹基建 150000 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100000 专款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例2:1998年底将“结转自筹基建”转入结余,账务处理应为: 借:事业结余 150000 贷:结转自筹基建 150000 例3:1999年学校实验大楼竣工决算,若“结转自筹基建”账户有30000元借方余 额,基建会计应将其转回学校账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结转自筹基建 30000 借:固定资产 270000 贷:固定基金 270000 例4:1999年终将“结转自筹基建”的贷方余额30000元转账 借:结转自筹基建 30000 贷:事业结余 30000 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自筹基建时,要统筹考虑自身的各项收入情况,以量入为出 的原则,在保证行政事业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和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 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一般不应负债基建。但如果确需借人款项基建,也应通过“结 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年终转账后,可能会出现负结余,就留待以后年度组织收入 补亏。(ai2002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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