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定价避税的危害及其防范对策
录入时间:2002-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2信息】 一、转移定价避税的特征与一般表现
转移定价的主要特征:
(一)有转移定价行为的公司具有跨国性。如果母子公司都设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
其外部条件也相同,就没有必要转移定价避税,只有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
地区,其外部条件差别较大,才可能利用这种差别,以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交易,
转移其利润逃避纳税。
(二)转移数额具有隐蔽性。因为定价是内部作出的决定,其中到底包含着多少利
润额,局外人是不知道的。
(三)转移定价操作具有连续性。因为转移定价利润额是隐蔽的,除非该国税法规
定税务机关稽查时可以用公开交易价格的原则来判断公司的价格是否合法,否则没有
别的办法可以认定其避税。
(四)定价高低具有双向性。今天甲公司价格定得高,明天就可能定得低;今天某
商品定得低,明天就可能定得高。也就是说这种定价的高低全在于其是否有利于转移
利润。因此,它是双向的。
转移定价避税的表现,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规避关税。比如设在征收关税较高国家(地区)的子公司,进口原材料和零部
件的费用较高,如采用转移定价、降低原料和零部件的价格,就能减轻关税负担,也
减少了公司的整体税额。
(二)减轻所得税额。跨国公司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所得税法必然有差别。
在所得税率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以较高的转移价格从所得税率低的国家或地区
的子公司调进生产资料或产品,又以较低的转移价格向其他子公司调出生产资料或产
品。这样,增加了高所得税国家公司的生产成本,降低了其利润,减少了该于公司的
所得税负担,在总体上有效地减轻了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减少公司利润返回税。有些国家规定外商在该国的子公司盈利,其利润返回
母公司时应缴纳一定的利润返回税。为了减少利润返回的损失,母公司就以较高的转
移价格向其子公司提供零部件、专利技术和管理服务费等,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出去;
或者巧立名目向子公司分摊不征税的费用,将利润返回。
二、“三资”企业外商利用转移定价避税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一)严重损害了我国税收利益。据调查,约有13%的“三资”企业有转移定价的
问题,形成税收流失。随着外商投资的逐年增加,这种税收流失也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二)侵害了中方合作者的利益。外商虚报亏损,必然使中方合作者应得利润受到
损害。
(三)损害了我国的声誉。由于外商虚报亏损已成普遍现象,造成在中国投资无利
可图或亏本的假象,必然影响那些正在考虑来华投资外商的积极性,对我们引进更多
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发展更多的“三资”企业极为不利。
(四)干扰了外汇管理。由于外商通过非正常渠道把利润向境外转移,实际逃避了
外汇管理,使我国外汇流失,国际收支波动,影响国际资本的正常流动,同时也损害
了外汇管理机关的权威性。
(五)影响了我国涉外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税的外资企业由于其实际税负远
远低于正常税负,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我国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遭到损害。
三、对于国内“三资”企业转移定价避税的应对方法
由于转移定价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管理的艰巨性。发达国家和有关区域性组
织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其中有些很值得我们借鉴。然而,制定我国
转移定价管理的政策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加强法制建设和提高队伍素质入手,体
现法规明确、严谨、完善,政策执行严格的原则。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现有法规,增强可操作性。(1)参照国际惯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
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2)引入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
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体系。
(3)废除对调整方法使用固定顺序的规定,允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用的转移定价
调整方法,但对选定的方法必须详细列出理由,以说明所作选择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中
的最优法则。(4)进一步阐明劳务收费的正常标准,明确集团内部按成本转让劳务的
可行性,并对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问
题作出规定。(5)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予以特别规定,以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应适用正
常交易原则这一特殊问题,建立一套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6)明确规定纳
税人应提供证明的内容,减少纳税人的顾虑和负担。
2.颁布新的法规,增强法规的完整性和科学性。(1)试行“高低两难法”条例,
即要求关联企业的一方或双方向税务当局如实申报价格,若税务当局认为卖方报价过
低,有权指定它以该价卖给非关税企业;若税务当局认为买方报价过高,有权责令它
以该价购买非关联企业同类产品,以使其申报价格不敢过高,也不敢过低,以此作为
最终实行预先定价协议的过渡措施。(2)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采取预先定价协定,
给纳税人安排自身事务以更大的确实性。尽量避免税务当局对其进行纳税调整,省却
复杂的事后稽核程序,节约征管成本。(3)研究制定转移定价违法处罚规定,对转移
定价调整额过大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除处以罚款外,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法
律责任。(4)加紧制定转移定价问题处理的上诉法规。
3.建立高素质的税务人员队伍,确保法规执行的成效性。(1)培训现有人员,提
高税收征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2)配备国际税务专家作为顾问人员,增强
税收人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应变能力。(3)制定“稽查工作操作规程”,规范稽
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4)进一步完善包括计算机网络在内的征管手段。
4.完善涉外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法只规定对避税行为重新调整其利润,重新
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为依据重新征税,而对有避税行为者并没有制定有关处
罚规定。许多发达国家税法都规定对转移定价,偏离正常价格行为,处以避税所少缴
金额的20%的罚金,对严重申报不实者,加倍处罚,该项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5.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涉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
业的会计决算报告必须经我国注册会计师审查。注册会计师对“三资”企业的交易是
否符合独立成交原则,以及总公司或母公司的管理费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等,都应
该认真进行审查,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税收征管机关应主动与其联系,互通情况,
以掌握企业真实的盈亏情况。
6.强化海关对“三资”企业进出口的管理。海关是进出口关税的征管机关。
“三资”企业转移定价避税必然要经过海关,切实把好这一关,对于反避税工作是重
要环节。在确定关税额时,应当把税率和关税率的确定结合起来考虑,严格监管,一
旦发现价格偏高或偏低时,应对其进行重新估价和征税。
7.强化对“三资”企业合同签订的管理。外商为了利用转移价格避税,往往在
签订合同时留下缺口或漏洞。而中方合作者由于急于取得对方的合作,往往对此采取
忍让或迁就的态度,这就为以后其避税留下隐患。
在签订合同时,凡外商以技术专利、设备和原材料实物投资的,中方应了解国际
市场行情,确定作价原则;在投资到位时,应与商检等部门加强合作,认真进行检验
鉴定,防止外商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行为的发生。(aj2002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