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常见问题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2信息】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的加快,
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
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行。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01年1月9日发出的《关于新《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
股份有限公司外,鼓励其他企业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
企业会计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有关会计处理事项变动问题,下面就常见的六方
面问题分述如下:
一、坏账准备的核算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该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也应计提
坏账准备。同时,还规定企业的预付款项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
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
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
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
相应的坏账准备。
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采用应收账款的
百分比法,如国家原来规定工业企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一般为0.3%-0.5%,新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方法
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发生坏账损失,既可以采用直接核销法,也可以采用备抵法;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并且规定,资产负债表中不再出现“坏
账准备”这一项目,相关科目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均按照“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
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二、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方法
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目,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才能处理,如果未经批准,就只能挂账;新《企业会计
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盘盈、盘亏
和毁损的存货,要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期末结账前尚未获得批准的,应在对
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获准处
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企业
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中不再出现“存货跌价准备”这一科目,存货项目按照该
项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三、新办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不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筹
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银行借款利息(不含计
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注册登记费等费用。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计入
“递延资产”账户,在生产经营的当月按不超过五年的期限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
当月起一次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应当
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的账务处理
拨款转入是国家对某些行业或国有企业拨入的、专门用于企业某项目的拨款。新
《企业会计制度》增设了“专项应付款”科目来核算此部分会计事项。在该部分拨款
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拨款部分,转作资本公积。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
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
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后,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
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时,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五、利润分配的顺序
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为:(1)分配所得税;(2)用盈余公积金补亏;
(3)提取盈余公积;(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提取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和预算调节基金;(6)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本年利润”
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
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的顺序为:(1)用盈余公积补亏;(2)提
取盈余公积;(3)提取法定公益金;(4)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5)分配的股票股利;
(6)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
配”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明细科目。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为:(1)用盈余公积补亏;(2)提取盈余公
积和法定公益金;(3)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4)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6)经批准分派股票股利;(7)
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
初数;(8)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9)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10)按规定
留给企业单项留利;(11)按规定补充流动资本;(12)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
额(或亏损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
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六、“以前年度损溢调整”帐户的正确运用
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
损溢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溢调
整”科目核算。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
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溢调整”;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
年度亏损,借记“以前年度损溢调整”,贷记有关科目。企业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
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溢调整”,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
税,做相反会计分录。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以前年度损溢调整”的余额转入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以前年度损溢调整”应无余额。企业本
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溢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
上年实际数;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之日发生的调整报告
年度损溢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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