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界定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在税务实践中,有些办税人员往往难于区
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给税收征管及纳税申报带来许多不便。界定工资、
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可以从是否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以及是否属于独立个人
劳动所得两方面加予区分。
某会计事务所对外申报从业人员有10人,其中常驻雇员3人,按月领取固定工资;
非常驻雇员7人,只有当事务所工作需要时,才须无条件赶回事务所工作,无固定工
资,但事务所将在每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非常驻雇员。那么,非常驻雇员的
收入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呢?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工资是指个
人为雇用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收入,而薪金是指为雇用单位从事社会公
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取得的收入,领取工资、薪金的个人均与单位存在雇用与被雇
用关系,且其所得均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即劳动者个人所从事的是由雇用单位
指定、安排的工作并接受雇用单位管理,由此可知,行政、企事业单位所雇用的人员
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雇用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无论是按月以固定形式支付还
是按次以按劳动计酬形式支付,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其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
某个人为某单位举办一次电脑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某歌星自己“走穴”或与他人组
合“走穴”演出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综上所述,由于该会计事务所非常驻雇员与该单位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且他
们是以会计事务所名义进行会计工作,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故他们从会计事务所取
得的报酬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ay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