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税企双方
在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否作转出处理时有争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对
于所购货物发生的损失,是属于正常损失或非正常损失,容易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
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
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
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该《细则》对其中
“其他非正常损失”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损失情
况也较为复杂,难以界定。
在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持异议较大的几种具体情况:
一、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原畅销商品变为冷背滞销商品,为回笼资金削
价处理而形成的损失。对此,企业认为:市场行情变化莫测,为了尽量减少商品滞销
的损失而积极削价处理,造成一部分损失是正常的。
二、食品因超过保质期而进行削价处理的损失或作废损失。企业认为:根据国家
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不得按正常商品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变
化情况削价处理或作废,故而应属正常损失。
三、库存货物的盘亏。企业认为库存的盘盈、盘亏常有发生,而且盘盈、盘亏的
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很难具体查清楚,故应以盘亏金额减去盘盈金额作为正常损失处
理。
若要确认非正常损失,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正常损失。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允许的、不可避免的(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损
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
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
的损耗等。除此之外的损失均为非正常损失。另外,企业财务部门对所发生的会计核
算应清晰、明确。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货物发生的正常损失记入“经营费
用”(工业企业为“管理费用”);非正常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而有的企业对所
发生的各类损失,不论其性质如何,一律记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对其进
项税额均未作转出处账,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如果经营者能强化管理,像上面提到的积压滞销商品和超过保质期商品的创价损
失或作废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而这类损失应属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作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库存货物的盘亏,则应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的部分,记入
“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时
转出其进项税额。(ay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