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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连锁经营有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近几年来,企业连锁经营在我国发展迅猛,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连锁企业已有400多家;预计到今年年底,我国的连锁企业将发 展到1500多家,各种类型的连锁店6万多家,年销售额1200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 的15%。 为了促进企业连锁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 国内贸易部制定了《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连锁经营有关 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 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上述文件规定,现就企业连 锁经营有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简介如下: 一、同一地区和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总部对分店的 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某服装销售连锁企业在同城有3家直营连锁分店,是小规模纳税人,2002年1 月3家分店销售情况,A店实现销售31.2万元(含税,下同);B店实现销售收入20.8 万元;C店实现收入10.4万元。由总店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31.2+20.8+10.4)/(1+4%)=60(万元) 2、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应交增值税=600000×4%=24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624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4000元 商品销售收入 600000元 3、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4000元 贷:银行存款 24000元 二、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 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 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某家电连锁总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跨地区2家连锁店。2002年1月总 店购进家电50万元,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已付款。由总店对跨地区连 锁店配送商品,开具专用发票,其中:A店30万元,销项税金5.1万元;C店40万元, 销项税金6.8万元。总店统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1、总店购进家电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5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85000元 2、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A店 351000元 应收账款--C店 468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0元 商品销售收入 700000元 3、总店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应交增值税=119000-85000=34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4000元 贷:银行存款 34000元 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分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 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 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经有关国税机关会同财政局审批同意,可对总店和分店实 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自愿连锁、特许连锁的管理模式。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分店分 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h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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