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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统发工资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2信息】 为贯彻中央两办联合下发的《关于确保机 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进一步深化财政支 出管理改革,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地正在加速推 进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实行工资财政统发后,由于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单位的会计主体、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未改变。因此,为规范账务处理,有必要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及拨 款单位的统发工资业务核算进行统一。 一、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财政总会计应作 以下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的地方财政库款户划拨到财政 工资资金专户时: 借:国库存款--工资资金 贷:国库存款--一般资金 2.总预算会计按照审核后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将应发本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 总额,从工资专户拨付至财政在代发工资银行开设的工资统发户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工资资金 3.①县级财政代发所属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时,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作账务 处理: 借:与下级往来--××乡镇 贷:国库存款--工资资金 ②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后转来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作对应的 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二、对有关财政拨款单位的统发工资业务核算,则要区分不同单位及性质,根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部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作相应的 账务处理。 1.收到代发工资银行盖章后转来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时,根据表列应发工资总额 作账务处理。 ①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 ②事业单位(含全额卫生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③差额卫生事业单位: 借:医疗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④中小学校: 借:事业支出 贷:教育经费拨款 2.有关代扣款项的账务处理: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 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 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拨款单位收到代发工资银行盖章后转来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和 代扣款项入账通知时,除做上述应发工资分录外,还要根据表列扣款明细项目作相应 的账务处理。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往来 科目,拨付代扣单位的代扣款项时,再相应冲销有关往来账户。 最后要指出的是: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后,由于单位经费预算指标仍按规定渠 道下达到各单位,所以,各拨款单位要做到按月记账,年终决算时,将全年发放工资 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u20020505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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