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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税款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企业放弃 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取 得成本,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暂计入资本 公积准备项目,未来应交的所得税暂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待处置该项投资 时,将处置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股权投 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而原计入“递延税款”贷方的未来应 交所得税对处置该项投资当期所得税费用以及应纳所得税的影响视处置该项投资所得 价款的大小而有不同的账务处理。本文即分三种情况对此进行探讨。   例:A企业以固定资产对B企业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5%,故按成本法核算, A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A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000元,评估确认价 值为78000元,对于评估增值部分,投资当期确认为“资本公积”贷方2010元,“递 延税款”贷方990元。二年后A企业将该项投资转让(二年内A企业未再追加投资)。   (一)转让所得价款大于投资的账面价值。   续上例,假如为85000元,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结转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收益=85000-78000=7000(元)。借:银 行存款85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投资收益一股权出售收益7000。   2、结转资本公积。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 本公积转入2010。   3、结转递延税款和应交所得税。投资转让应纳税所得=85000-75000=10000(元) (此为转让所得价款与原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应交所得税为3300元(1000×33%)。 投资收益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为2310元(7000×33%)。由于转让所得价款大于投资的 账面价值,故原投资时暂计入“递延税款”科目贷方的未来应交所得税在当期全部成 为现实的应交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所得税2310,递延税款990;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3300。   (二)转让所得价款小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大于原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   续上例,假如为76000元,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转让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收益=76000-78000=-2000(元)。借: 银行存款76000,投资收益一股权出售损失2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   2、结转资本公积。同情况(一)2。   3、结转递延税款和应交所得税。投资转让应纳税所得=76000-75000=1000(元)。 应交所得税为330(1000×33%)。由于转让所得价款小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原投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故原投资时暂计入“递延税款”科目贷方的未来应交所得税只有一部 分成为当期现实的应纳所得税,故应将“递延税款”科目中不需交纳的所得税还原到 “资本公积”项目中。由于上步已将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积转入”,故待转的“递延税款”科目余额也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借:递延税款99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60。   (三)转让所得价款小于原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   续上例,假如为72000元,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结转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收益=72000-78000元=-6000(元),借: 银行存款72000,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损失6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   2、结转资本公积。同情况(一)2。   3、结转递延税款。由于转让所得价款小于原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故 转让当期对转让业务不需交纳所得税,故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未来应交所得税 全部未成为现时的应交所得税,因此将其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理由同情况(二)3)。借:递延税款99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990。   综上所述,在确定原暂计“递延税款”科目贷方的未来应交所得税在转让当期是 全部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还是部分转入,取决于转让价款与投资的账面 价值的差额,若大于零则全部转入;若小于零则部分转入,剩余部分还原为资本公积 项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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