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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不可以作为投资收益

录入时间:2002-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某企业对外进行短期股票投资,投入 3,300万元购买了某上市公司200万股流通股票。上市公司年终没有分配现金股利,而 是用税后利润送股票股利,每10股送5股。这样该企业的股票帐户上变成了300万股。 适逢其需要现金,于是该企业卖了100万股,取得现金1,250万元。该企业认为,所卖 的100万股是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所得,所以该企业将1,250万元记入“投资收货’。其 理由是;分配的股利就是投资收益。   投资会计准则指出,短期股票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视作投资成本的收回, 不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分回现金股利毕竟还是取得了现金,而分配股票股利,仅仅是 宣告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数的增加,没有取得任何实物或权利,就更不能作为投资收益 来处理了。分配股票股利的影响仅仅是投资成本的摊薄而已。不管你是按成本法还是 控权益法处理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都是一个道理。分配股票股利对被投资企业来 讲既没有减少资产也没有减少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份被稀释,降低了每股净资产而 已;对投资企业来讲,既没有增加资产也没有增加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份的增加而 已。股份的增加也并未使持股比例增加,仅仅是以更多的股份代表原持股比例,所享 有权益也并未变化,表明每股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减少,推薄了每股投资 成本罢了。   如果说分配的股利就是投资收益,难道还能按权责发生制去记录投资收益吗?其 他应收款收什么?什么也收不到。既然分配股票胜利时什么也收不到,就什么收益也 不应该记录。出售100万股股票时的帐务处理、投资收益的计算就应单独考虑。因此 出售时考虑的投资收益,当然就是100万股股票的出售收入与100万股股票的投资成本 之差。投资收益本身就是由于投资成本所致的附加收入,成本与收入一定要配比。原 来的200万股现在摊薄为300万股,则成本也相应摊薄。所以出售的100万股成本很薄 为1,100万元,则出售时投资收益为150万元。   为了反映收到股票股利的情况,企业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 股投资成本的减少,部分处置该项收到股票股利的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全部股份 计算的平均每股成本结转处置部分的成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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