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浅谈工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

录入时间:2002-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举世瞩目的黄河小浪底工程是我国第一个 全方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在这里,国际惯例给我们确立了一个严 肃的课题:合同就是准则、就是法律;索赔与反索赔又是工程承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维护合同权威性的一种体现,其核心是费用和工期。我们要真正同国际接轨,就必须 强化合同意识。下面结合小浪底工程就如何索赔与反索赔及处理争议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常见的索赔依据   1、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及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外商索赔提供了藉口。现阶段,我 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战时期,由于条件的变化,政策要不断完善。为此,国家常出台 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如因《劳动法》的实施,改为五天工作制,使得外商以增加支 出加班工资为由提出5亿多元人民币的索赔;因税制改革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外 商又提出约13亿元的索赔意向。为了工程的进展,我们只能牺牲局部利益,尽可能地 反驳外商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按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补偿。   2、施工中地质条件复杂导致设计变更,是外商索赔的又一依据。由于勘测设计 阶段探明的地质条件和地质素描不能完全反映岩层的分布情况,使得施工中出现岩层 变化要比原勘测设计时的地质条件复杂得多。外商便以提供的地质素描与实际不符为 由提出索赔;另一方面,由于岩层变化,导致施工设计变更,外商以投入赶工费用、 设备及管理费为由提出追加索赔。   3、劳务费用调差、材料调差是索赔与反索赔争论最激烈的部分。国内劳务费用 调整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劳务费用增加或减少的风险,承包商应当以上一年度已支付的 有国内雇员签字的工资表记录为证据,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计算劳务费用调整数额。   但在小浪底工程的劳务调差中,外商为了达到多得调差额,拒绝提供以前年度工 资表;同时未把劳务调差款补偿到劳务工资中去,而是增加了承包利润;外商还拒绝 提供分包工程量总额,并拒绝向分包商支付劳务调差。使得监理工程师同外商之间的 索赔额计算出入很大,对分包商的劳务调差支付问题也争论相当激烈。   为了降低承包商受国内物价指数变动影响的风险,也为了降低工程采购成本并保 证材料的及时供应,对大宗材料实行竞价投标。这种做法对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和降 低采购成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部分大宗材料如模板,因外商借口国内不能提供, 从其联营企业高价进口,又以索取高额关税补偿形式转移利润,逃避所得税,我们在 反索赔中进行了激烈争论。   4、合同条款不严谨使外商索赔有了可乘之机。合同,就是利益双方为了维护自 身利益、约束对方而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书面协定。在国内,由于合同签订审 核不严格、内容不全面、文字不严谨,执行中又时常出现权大于法。对国际合同却容 不得半点马虎,需要相当严密,一旦签订就必须严格执行。在合同执行中不论是客观 的或主观的,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因素造成偏差,都可能造成数额巨大的索赔。如在洞 内开挖中,签订合同规定超欠挖平均不允许超过20cm,那么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在技术上、管理上严格把关。否则将有可能因为超挖而被外商按照多浇筑的混凝土量 及投入的施工设备、人力及管理费进行索赔。所以,在执行合同中,任何掉以轻心, 认为差不多就行的习惯和做法,最终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   5、其他方面的索赔。   (1)管理中的漏洞可能付出沉重代价。目前,由于国内的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普 遍不高,一般只强调工期,而对于费用,特别是材料浪费几乎不计,这就使得在劳务 分包中吃了不少亏。按照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仅提供劳务,材料、设备均由外国承 包商提供。由于国内施工企业习惯于粗放管理,材料用多少就领多少,浪费比较严重。 但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各种材料的用量,若不严格履行定额,得到的将是外商的索赔 扣款单。在材料消耗上,有时一个工作面上一根小小钉子、一滴水的浪费,都可能被 外商按整个工作面计算浪费的量,导致高达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的索赔。   (2)基础设施的标准与否、设备的运转完好率等都可能造成索赔。   在合同中规定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设施,若达不到合同要求,外商就会以此为由 计算间接损失提出索赔。因此,国内的分包商如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基础设施条件达不 到合同规定,也可以提出索赔。又如分包洞内出渣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出渣的时间 限制,若设备运转出现故障,就会耽误工时,将可能被外商以影响工程进度而计算损 失,提出索赔。所以设备的保养、管理必须做好,而且必须有替换设备以备急用。如 果在出渣过程中,由于外商原因耽误了时间,同样也可以用现场记录经其确认后提出 索赔。   索赔的权利是对等的,承包商享有,分包商、业主也同样享有。可以说,索赔能 否成立与索赔额的大小,是衡量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尺度。那 么,又应如何防止索赔和进行反索赔呢?   二、如何防止索赔和进行反索赔   1、完善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是防止索赔的前提。在同国际全面接轨中,我 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合同就是准则、法律,只有把合同上升到这个高度,我们才会 在签订合同时,严格而又谨慎、细致地推敲,完善合同条款,使之对双方都有严格的 约束。同时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这就提出了管理意识的问 题。我们的企业只有在不断强化合同意识中使管理上台阶。这里,最关键的就是认真 的态度,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以及执行合同的坚决性。   2、现场记录及往来信函是索赔的基础。业主、咨询公司、承包商在施工期间的 所有现场记录、书面文函、质量记录和报告以及各种声像资料,是处理合同纠纷及索 赔,并进行工程缺陷维修的主要依据,应及时收集、整编、分类,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存放。在施工中,所有合同往来,均以书面文字为准;文字记录要对时间、空间、环 境和过程作全面、详细、真实、具体的记载,必要时采用影像记录。记录者必须在记 录上签字备查;对承包商加工情况或试验的记录还要由承包商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认 可。这些都是反索赔的基础资料,对于外商的一些漫天要价索赔,如果有原始数字或 记录资料,可以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在劳务调差中,如果外商拒绝提供工资单 时,就可以依据人员投入记录,再根据各个劳务级别的基本小时工资推算出外商实际 支付的工资总额,以此为据反驳外商提出超额的劳务调差数额。   3、监理工程师是反索赔的中坚力量。在工程施工中,监理工程师是工程质量的 监督者,也是业主在工程一线的代表,他们在施工管理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因为监 理工程师在现场值班,工程中出现的每一个问题几乎都要经过他们,他们掌握着大量 的第一手资料。监理人员不但要树立严格的工程质量意识和工期观念,同时还要树立 经济效益思想。只有这样,我们不但能在质量上保证,工期上按时完成,而且能为工 程节省投资。   三、争议的解决   按照国际通用条款规定:在工程合同施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 合同争议,先由监理工程师裁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服,则要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的国 际商会仲裁。但国际仲裁往往费钱又耗时,常常不能及时裁定,有时甚至拖到工程完 工仍悬而未决。因此DRB(工程争议评审团)便应运而生。其优点是及时、省时、省 钱。DRB是由业主和承包商各选择一位世界著名的法律、合同、工程技术专家,这两 位专家再共同推举一位DRB主席,共同妥善、友好地解决争议。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