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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记帐基础的确定及应用

录入时间:2002-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对事业单位会计记帐基础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以收付实现制 作为会计记帐基础;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事业单位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记帐基础。 根据这一原则,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首先应根据单位自己的业务情况和管理要求选 择确定记帐基础;其次,根据确定了的记帐基础进行会计核算,以客观有效地反映、 提供会计信息。   一、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各级事业单位核算反映国家预算执 行的一种会计。事业单位虽然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但它仍然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 一个部分。事业单位在执行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职能的过程中,一方面向社会提供服 务,另一方面又是商品、劳务的消费者。它必然介入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单位在 完成事业计划的同时,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充分利用单位现有的设备、技术和人力等 资源,依法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并取得收入来满足自我发展的需 要。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有为完成事业计划而取得的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 入,有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有社会的捐赠,也有借入资金等。事业单位必 须增强成本意识,加强支出的管理,合理利用事业资源,降低事业成本,才能在竞争 中求得发展。在会计核算上,事业单位一方面要反映政府拨款的取得、开支以及核销 过程;同时还有必要反映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取得,反映相应的支出及服务成本的 计算和归集。认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内容的变化,是理解《准则》对事业单位确定记 帐基础的规定的出发点。   二、   确定记帐基础,就是确定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中应以何种标准划分确认各个会计 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在会计基础理论中,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的划分标准有权 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权责发生制在划分收入费用时,以是否取得收款的权利 为标准确认收入,以是否形成付款的责任为标准来确认费用,即以取得收款的权利和 形成付款的责任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收付实现制则是以现金是否收到 或付出作为确认该会计期间收入与费用是否发生的标准。收付实现制的执行具有操作 简单易行的优点,但是单位当期收到的现金可能是上期经营的成果,而当期付出的现 金又可能在以后期间才能带来成果。所以,按现金的实际收支确定的损益不能代表当 期的真正业务成果,这种记帐基础主要适用于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和业务项目。 权责发生制因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按其所属期间确认为收入或费用,其目的 在于费用必须联系收入在同一期间相配比,正确计算盈亏。所以权责发生制适用于实 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和项目。   三、   所谓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是指按会计期核算、反映和结转支出,而不按 某一对象进行核算、归集、计算和分配费用支出来得到这一对象的成本。不实行成本 核算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主要表现为事务性的耗费,而且 这些耗费零星分散,与收入之间的对应关系大部分不具规律性,或者是与一个固定的 财政拨款数额相对应。所以,这些支出通常是按消耗主体把它划分为人员费用、业务 消耗、购置财产物资的消耗,并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和反映。   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业务或经营活动如果是从事提供劳务甚至是产品的 生产等活动时,其耗费表现为:服务和产品加工业务的资金和材料消耗、人员工资、 固定资产磨损以及服务经营或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组织管理费用。这些耗费以产品、 劳务成果为载体与相应的收入形成直接或间接的对应关系归集费用,计算产品、服务 的成本,有利于加强成本项目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同一事业单位内部,也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同的业务活动和经营项目分别选择收 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基础。这样,既可以简化单位会计核算,又能够客观 地核算、反映各有关经济内容,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   四、   采用不同的记帐基础时,记帐环节和记帐的原始凭证有所不同。   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对于收入的核算,应以收到货款为记帐环节,并按有关的收 款凭证和销售(发票)凭证作为编制反映收入实现的会计分录的依据。而且一般不需 要使用债权类往来款项的会计科目。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应以销售货物的实现为入 帐环节;同时,以销售凭证(不一定有收款凭证)作为依据编制实现收入的会计分录。 在没有同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需要运用债权类往来款项科目。收到货款时,再按收 款凭证编制反映收款、往来款转帐的会计分录。有时,在一个事业单位内部,需要对 各种收入项目分别实行成本核算和不实行成本核算,因而可以采用不同的记帐基础, 就有不同的入帐环节和记帐原始凭证。不同记帐基础确认的收入可以在不同的记帐环 节上被区分开,而不需要设置不同的总分类核算帐户,但有必要运用二级科目,对两 种核算基础确定的收入加以反映和控制,以便于期末分别取得所需的详细核算资料。   按收付实现制的要求,支出的确定和记录是在付款环节,即根据付款凭证和有关 报销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记录和反映支出,操作简单易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支出时,确定本期费用的标准是费用的归属期,而不是款项的支付期。当费用的归属 期和支付期不一致时,就会出现费用的两种形式:一是本期应计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 用,即应计费用,如应计水电费,应付未付工资;二是本期预先支付,但因受益期长, 不计入或不完全计入本期而由以后各个受益期负担的费用,即须付或待摊费用。应计 费用和预付费用也称为跨期摊配费用,是执行权责发生制必然出现的费用的一种存在 形式。应计费用和预付费用的核算和反映都必须有两个环节:即费用的确认环节和费 用的支付环节。应计费用先确认本期应计入的费用,然后反映支付款项;预付费用则 先反映支付款项,然后在其归属期予以确认。   目前,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关于跨期费用的核算程序和方法的规定。 但基于以上理解,跨期摊配业务不多的事业单位,可以运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 应收款”帐户对跨期费用进行核算。计提应计费用时,按计提金额登记“其他应付款” 帐户的贷方,对应借记“成本费用”帐户;支付应计费用时,按支付数登记“其他应 付款‘’帐户的借方,对应贷记“银行存款”帐户。支付预付费用时,按支付数登记 “其他应收款”帐户的借方,对应贷记“银行存款”帐户;摊销或在归属期确认时, 登记“其他应收款”帐户的贷方,对应借记“成本费用”帐户。应用“其他应付款” 帐户和“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时,我们应对跨期费用在数量和概念性质上有明确的 认识,并且有必要通过二级会计科目作详细的反映和控制,避免跨期费用与真正的往 来款项混淆。跨期摊配费用业务较多的单位,可以考虑借鉴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 应付、预提等费用科目和预付、待摊等费用科目,以分别反映应计费用的已提未付数 和预付费用的已付未摊销数。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进一步完善跨期费用核算 方法的规定,将更有利于事业单位在统一的制度指导下,规范地处理经济业务,提高 会计核算质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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