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房改的财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2001年10月24日,财政部以财企[2001]
647号通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
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
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字[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字[2000]878号)的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
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
行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
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入
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二、关于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和财政
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有
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不得作为企业的清算财
产。企业清算完毕后,结余的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和用该项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一
并交给中方接收单价处置,如无法交给接受单位的,应变现后上缴财政部门。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今后财务政策衔接问题。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
业(含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再从成本中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有关财务处理
按国家统一财务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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