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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购并的对策与建议

录入时间:2002-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一)政府应通过制定和完善法规、政策来 实现自身的目标选择。作为国有企业产权终极所有者,政府有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 值和增值。我们认为,国有企业购并与否应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国有企业购并是否有利于产权安排与制度选择。国有企业的产权不应只是由 各级政府拥有,而必须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替政府拥有所有权,这样做有利于减 少代理层次和代理费用。因此,国有企业购并必须有利于产权安排,并借助产权结构 安排,选择产权的实现形式,使企业中各要素所有者之间权责对应,从而获取最大效 率。 2.国有企业购并是否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 产业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不协调,产业间的要素流动也不够顺畅,特别是缺乏实现产 业结构高度化转换的前提性客观条件。因此,就总体而言,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内调整我国产业结构的基本思路是:促进劳动密集型产品升级、改善产业结构协调性 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国有企业购并必须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调整 的需要,分别采取各种不同积极有效的对策。 3.国有企业购并是香有利于政府角色的转换。企业购并不仅涉及企业重组、产 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问题,还涉及地方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既得利益,政府在 经济运行中只能是管理者而不应是经营者或决策者。虽然,国有企业在竞争性产业中 应占有多大份额应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决定的;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制度选择或 改变产权安排来提高政策效率,以保证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 (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目标选择。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是否选择购并和如 何选择购并的目标企业应由市场决定,其根本标准应满足企业能够获得正常的利润水 平,即企业自生能力的提高。政府除了制定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方针政策(如东部 开放和西部开发)外,还可以通道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来帮助企业获得自生能力。当 然这类资本市场应包括引进国外资本和跨国购并等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措施。 (三)经营者在约束条件下实现目标选择。由于在相关制度选择存在某些缺陷, 使得政府撮合而成的国有企业购并常常表现出低效率或非效率,政府的减亏动机在各 类行为主体间的动态博奔中演化成新的亏损或潜藏着更大的亏损危机。因此,政府与 其参与实施国有企业购并,还不如设计出一种高效率的制度,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运 用所有者监督、约束和激励等制度产生的机制,使相关行为主体的利益存在激励相容。 同时,为避免企业负盈不负亏、行为短期化等弊端,政府除在激活激励机制和市场机 制对要素交换进行制约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用以监督和规 范企业行为,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沿着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的方向发展。此外, 政府在设计企业监督系统时还必须有一套监督“监督者”的程序或法规,对政府部门 及其管理官员所执行的监督职能进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购并具有较高的 效率和较好的效益。(an200204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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