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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新规定的评析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 进一步发展,投资主体已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企业与其控制方、共同控制方、存在重 大影响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频繁,关联方交易在企业业务中所占的比重也日 益增加。这一方面为企业在合法的外衣下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价值提供了途径, 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业务来操纵企业利润等 问题,使提供的会计信息既不相关也不可靠,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规范企业关联交易的会计核 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继1993年颁布《关联方交易关系及 其交易的披露》的会计准则,和2000年对其修订之后,又颁布了《关联方交易之间出 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1年12月21日起在股份 有限公司施行。本文拟对这一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设了“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使上市公司“利润调节器”失灵 关联交易历来被视为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秘密武器,《规定》增设“关联交 易差价”明细科目,核算关联交易中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 对关联方交易的重视,改变过去“一旦进行关联交易,企业价值蒸蒸日上”的传统观 念,另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关联交易市场尚欠完善的情况下,避免关联交易成为 一些企业优化资产质量、粉饰报表的途径,增强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它的具体应用 体现在《规定》的第一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标明 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 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 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可见,计 提“关联交易差价”,这对大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一次资产夯实的举措,挤去 了在过去会计制度下“合法”存在的水分,使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更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从关联交易披露转向交易实质监管 财政部对关联交易业务颁布的准则(主要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包 括新会计制度在内,都在强调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而对其中起实质性作用的关联方 交易价格的会计处理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形成了两个误区:(1)对投资者而言, 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喜大于忧”,往往是一种迫切的心理期望,因为一旦进行 了“四两拨千斤”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业绩定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而带动 股价上涨,这已屡试不爽。(2)对上市公司而言,明目张胆地进行关联交易、调节利 润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因为“我们已按照会计准则披露了”,会计准则似乎还成了他 们的“挡风玻璃”。在财务报告中,往往只是避重就轻地披露关联方企业经济性质或 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定价政策等等。投资者难以 通过白纸黑字透视其中错综复杂的交易实质。新规定则从交易价格的会计核算作为切 入点,抓住了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实质所在,使累赘冗长的文字变成实实在在的数字, 上市公司除了做假账外,已无法隐形。 (三)明确了关联交易的五种入账价值 《规定》分别就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由关联方承担费 用、委托及受托经营、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等五种情况,对关联交易价格 的入账基础进行了具体说明。新规定不再形同虚设地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关联交易, 而是要求上市公司分门别类地严格核算其各种关联交易,从冗长的财务报告附注文字 向具有实质意义的会计报表数字的转变,这是新《规定》的显著特点。 而新《规定》仍有一些不足: (1)新规定中多次提到“确凿证据表明”,那么什么才是“确凿证据”呢?如果 “历史数据”、“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可以看作是确凿证据,那么这些资料应 以什么部门公布的为准呢?我们认为,会计假设的存在,使主观判断不可避免,但财 政部在具体颁布一项新规定时,应把规定可能涉及的这些“会计假设”详细解释,使 评价标准政出一门,以免又成为上市公司“包装报表”的又一手段。 (2)我们认为,财政部在颁布新《规定》时,应再次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在其公司出具的《关联交易公告》中的作用。应使独立财务顾问承担一定的责任,这 既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独立财务顾问职责的界定,对会计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是积 极有益的。(m20020505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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