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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2信息】 近期,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 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不同角度对股权投资具体操作作了明文 规定,由于两种文件存在许多差异,企业需作纳税调整的范围、操作难度较大,对复 杂的纳税调整项目,企业应制定核算规则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本文试从财务会计与税 务会计角度谈谈股权投资收益的处理。 一、财务会计处理 现行投资具体会计准则规定,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理投资取得的收益 都应确认为投资收益。不过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至于持有期间取得收 益则冲减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不同会计 核算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标准,一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 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被投资 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 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冲减投资成本。二是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 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 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 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至于企业持有股票期间获得股票股利,不作会计处理,但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 加的股份。股票股利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规定,企 业持有股权投资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投资取得收益放在股 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 利,它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服票,应按股票票面 价值确定股权投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它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 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由于这两种所得税税率不同,因此 税法要求将它们分开处理。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 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投资成本 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 让所得。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 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 现行投资准则确认股权投资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而现行税法除另有规定外,不 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被投资企业账务实际上做利润分配处 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现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1、A公司2001年元月1日以52万元购入B公司股票,占B公司发行在外股数(40万股) 的10%,每股面值1元。另外支付0.2万元税费。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 2001年4月8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40万元,每股按10%分派股票股利。A公司会计 处理如下:2001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2.2万元 贷:银行存款 52.2万元 4月8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4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万元 B公司宣告分派股票股利时,A公司不确认投资收益亦不作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A公司应作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2001年4月8日,当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现金股利 4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票股利 4万元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所得(股票股利) 4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万元 2、X公司1998年1月1日购入Y公司10%股权,并准备长期持有,投资成本40万元, Y公司近年来实现净利润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如下来: 年份 宣告现金股利 实现净利润 1997年度 1998年3月10日 100万元 1998年度 300万元 1999年3月10日 200万元 1999年度 700万元 2000年3月10日 700万元 2000年度 100万元 200I年3月10日 500万元 X公司针对Y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财务会计处理如下: 1998.3.10 借:应收股利 1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 10万元 1999.3.10 借: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 10万元 应收股利 20万元 贷:投资收益 30万元 2000.3.10 借:应收股利 70万元 贷:投资收益 70万元 2001.3.10 借:应收股利 5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40万元 根据有关税政法规的规定,X公司对Y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应作税务会计处理 如下: 1998.3.10 借:应收股利 1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 10万元 1999.3.10 借:应收股利 20万元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所得(股息) 20万元 2000.3.10 借:应收股利 70万元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所得(股息) 70万元 2001.3.10 Y公司对X公司分配额=500万×10%=50万元,超过Y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所以税务应确认投资收益=50万-(40万-10万)=20万元, 应结转投资成本=40万-10万=30万元。 借:应收股利 5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 30万元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 20万元(h200202035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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