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
录入时间:2002-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2信息】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
产核算的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影响了现实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的准确核算
现行固定资产核算中的问题
1.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不尽合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
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
理。据此,事业单位大量的电话机、沙发等简易办公设施,必须在固定资产中核算。
与其他固定资产比较而言,将这些物品放在固定资产中核算有鱼目混珠之嫌;而且随
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的提高,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物品及价值在800元以上
的单位价值标准明显偏低。
2.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且要求固定资产的
账面数额与固定基金账面数额一致。但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反映其原值,
而固定基金反映其净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其原值,而固定基
金则随着已付款额的增加而增加。这都使得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额不等于固定基金的数
额,那么固定基金科目的意义何在?
3.事业单位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是按收入的一
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种做法有两大缺陷:第一,固定资产的折旧数得不到反映,
当然也就不能根据经营的需要科学地得出应购入的固定资产;第二,折旧数不能在资
产负债表中反映,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其净值,从而导致资产和净资产虚增。
4.成本核算不尽科学。一方面,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将购入固定资产的
费用一次性地记入事业成本,这样虚增了当期的事业成本;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
提折旧,人为地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从而虚增了事业结余,而且不能真正体
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几点改进建议
1.建议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的“单位价值在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
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中的如电话机等简易办公设施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
核算和管理。笔者建议:事业单位一次性购入批量的该类物品时,借记“低值易耗品”,
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事业支出
——低值易耗品摊销”,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零星购进该类物品时,可直接列
支,借记“事业支出——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贷记“现金”等资产类科目。另外,
考虑到物价提高等因素,应该提高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
2.建议增加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为了正确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净值并真
实、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以及盈余情况,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现行企业单位
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折旧基金”科目,同时
增设“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购置固定资产时,不必按照资金的来
源列支,可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计提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应
将“累计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以便更为准确地列示固定资产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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