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如何调整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答:国税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
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
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
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某企业1999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
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1)若企业将40万元收入存入小金库
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
33%)的罚款。(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账
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以视所偷税款
42.9万元(130万元×33%)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财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
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29000
贷:银行存款 429000(b200202210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