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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可转换债券的计量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由于其兼有债权和股权的 双重性质,成为西方国家一种广为流行的融资和投资工具。而在我国,它只是近年来 才开始被启用。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及“南化转债”、“丝 绸转债”等五只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可转换债券的法律规范和实际运作已经展 开,也相应的给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拟就可转换债券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做 一些探讨。   一、可转换债券发行人涉及的会计问题   (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计量和会计处理   现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核算与一般债券相同; 即按期计提利息,并摊销溢价或折价。当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时,按债券账面价 值结转为股份,其中,按股票面值和转换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记入“股本”科目, 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份的部分,贷记“现金”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科目。债券持有人到期末行使转换权利的,按债券条款约定, 发行人偿还本息,其会计核算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   目前的这种会计处理,有较大的局限性,忽略了可转换债券内含的可转换权价值 的计量。由于可转换债券既包含有负债成分,又包含有权益成分,作为发行者要对其 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分别进行计量。负债部分由应偿还本金应支付的利息所构成,本 金和利息所代表的未来现金流入按照一定利率(该利率应以市场上条款相当的不附转 换权利的同类债券的利率确定)折算为现值。权益部分所包含的可转换普通股的权利, 其公允价值主要由转换权的时间价值构成。   如采用可转换债券负债、权益成分分别计量方法,在初次确认时可用权益余值计 价法。采用该方法时,应先计算出负债的价值;然后用债券的发行收入减去负债公允 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权益部分的价值。   [例1]某股份公司于1997年1月1日发行5年期、面值100元、票面利率6%、每年付 息一次的可转换债券100万张;发行总收入(不考虑发行费用)为1亿元。当时市场上 条款相当的不附转换权利的同类债券的利率为8%。   负债部分的现值用8%利率折算如下:   查复利现值表和年金现值表知,在利率为8%、期数为5的条件下,1元的现值分 别为0.6806和3.9927,则   未来本金偿还额的现值   =10000万元×0.6806=6856.00万元   5期利息的现值   = 600万元×3.9927= 2395.62万元  负债部分价值合计920.162万元   权益部分价值=10000-9201.62=798.38万元   就类似不附转换权的债券而言,该批债券实际上是以9201.62万元的价格折价发 行的,798.38万元属于转换权价值,类似于股权投资准备(也有人认为类似股本溢 价)。因此,该公司可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万元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798.38万元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10000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98.38万元   可转换债券的初次确认计量还可采用权益部分期权定价模式计价法,该方法将债 券的可转换权利视为买方期权的一种形式,运用选定的期权定价模式如著名的Black- Scholes 模式确定债券可转换权利的公允价值,其余部分作为负债部分价值。该模式 运用时较复杂,在此不再详细介绍。虽然计量方法不同,但会计处理还是相同的。   (二)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以及未转换时的偿还与一般公司债券的处理相同; 在此从略。   1、转换普通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换期限内行使转换权利;按约定的转股 价格转换为普通股。此时,发行公司应将负债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股东权益,即:计算 出至转换日止尚未摊销的债券折价或溢价,将债券的现值[债券面值十未摊销的溢价 (或减未摊销的折价)十计提利息]注销,将普通股面值记入“股本”账户,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例2]假设例1中可转换债券在1998年1月1目按每张债券转换40股普通股的比率全 部转换为普通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该公司编制分录 如下:   至转换日止尚未推销的债券折价=798.38÷5年×4年=638.70(万元)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10000万元    贷:普通股股本     4000万元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638.7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361.30万元   同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98.38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798.58万元   2、赎回: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 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制条款, 达到赎回条件且发行人决定执行赎回权的,发行人一般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在“赎回日” 当日的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债券。赎回表面看是可转换债 券在特定条件下的提前偿还,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强制性转股约定。因为临近赎回条件 前,债券持有人如不转股将蒙受较大损失。赎回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自上次付息日至赎回日利息并将未摊销折价(或溢价)一次摊销: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一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一债券折价   (2)按约定价格赎回   借:应付债券一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一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3)持有人放弃转换极引起资本公积变化   借:资本公积一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回售:一般在以下情形出现:一是针对上市公司,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 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价格 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二是针对拟上市公司,当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转债到期之日 前一定时间上市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 售价一般按可转债面值加按约定利率(该利率一般相当于市场上条款相当的不附转换 权利的同类债券的利率)计算的持有期利息,再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来确定。回售 的会计处理与赎回基本相同。   二、投资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由于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金融工具,企业投资购买可转换债券到底属于债券投 资,还是股权投资,应区分转换前后处理。在转换为股票之前;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典 型的债权性证券,企业应将其视为债权投资,且按照核算债权投资的方法进行所有的 会计处理。转换之后,投资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债权投资转为股权投资,此时 应按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来进行其后的会计处理。   投资者将债券转段时,所转换股份入账价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所 换取股票的市价入账,同时确认转换损益;二是按转换前债券的账面价值入账,不确 认转换损益。后一种方法较为合理,因为债券向股票的转换并不代表本次投资的终结, 仅仅是这一持续投资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不到投资的最终处置,所有损益均未实现, 根据稳健原则的要求,不应确认损益。   [例3]某公司1997年1月1日购买一股份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所购债券面值为 300000元,购入价为引8000元,债券票面利率为5%;期限5年,每年末付息一次。溢 价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转换期是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   (1)购买债券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投资(面值)300000           ——可转换债券投资(溢价)18000     贷:银行存款 318000   (2)1997、1998年年末计提利息和摊销溢价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利息               15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溢价)3600       投资收益              11400   (3)1999年1月1日该公司将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股票,且欲长期持有,则不 论转换价格和转换比率为多少,均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3108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投资(面值)300000             ——可转换债券投资(溢价)10800   转换结束后,核算方法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如果转换后公司只是为了 短期持有,则上述分录的借方科目改为“短期投资”即可;之后的会计处理依短期投 资的核算方法进行即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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