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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收支核算与结转若干问题浅议

录入时间:2002-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2/25/2002信息】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实施两年多来,在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 息质量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制度》在收支核算和收支 结转方面有几个问题似尚待改进。   一、关于事业结余   《制度》要求“期末”将与计算事业结余有关的11个收支类科目余额全数转入 “事业结余”科目。这11个科目是:收支类5个科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 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6个科目—— “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 助”和“结转自筹基建”。但在后面的科目说明中,除了“事业收入”和“销售税金” 两个科目的余额结转时间规定为“期末”外,其余9个收支类科目的结转时间都是“年 终”。明显与前文说法不一。况且,“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两科目余额结转时 间,一为“期未”,一为“年终”,也不合理。因为一个会计年度可以有几个“期末”, 而只有一个“年终”。相互混用,可以导致不同的理解。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又 规定,“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金额”。此两条均明确 了“期间”概念。《制度》在“事业结余”科目说明中规定收支结转时间为“期末” 是符合《准则》要求的。建议将与事业结余计算有关的11个收支类科目的余额结转时 间均统一为“期末”。   二、关于经营结余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年终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 如为亏损,则不结转。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会使事业单位总的结余及事业基金等计 算不正确,也会多提专用基金。此外,“经营结余”属动态指标,年末保留余额也不 合理。建议:年终无论是经营结余还是亏损,均应将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结余分配” 科目。结转后,“经营结余”科目无余额。这样,可避免上述问题,还可使“经营结 余”与“事业结余”的结转期保持一致。   三、关于专款收支结转   事业单位用来核算专项资金的总帐科目有“拨入专款”、“拨出专款”和“专款 支出”三个科目。《制度》规定:“拨出专款”的结转时间为“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 出时”,“专款支出”的结转时间为“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两个支出 科目的余额在用款单位向拨款单位据实报帐时结转,而“拨入专款”的结转时间却规 定为“年终结帐时”。   拨入专款是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到有指定用途,并需 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将“拨入专款”的结转时间规定为“年终”,一则与两个支 出类科目余额的结转时间不统一,二则违背了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即使是年终, 即使项目已完工,只要未据实向拨款单位专项结报,“拨入专款”余额都不得由单位 自行冲转。建议:对“拨入专款“改为“在用款单位向拨款单位单独报帐并取得核准 的项目报表时据实结转余额”。这样,专款收支类科目余额的结转时间就一致了,也 加强了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了专项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四、关于结转自筹基建   “结转自筹基建”为支出类科目,但《制度》规定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非财政 补助收入安排基建时“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规定核算内容与科目性质不符, 建议修改。自筹基建项目完工、资产交付使用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固定基金”科目,但《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补充。《制度》又规定,“结 转自筹基建”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的时间是“年终”,那么,项目已完工, 是否非得要等到年终才能结帐?或者年终项目尚未完工,是否也要结帐处理?建议将 该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应改为自筹基建项目完工、资产经验收交付使用 之时。   五、关于所得税   《制度》规定:“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时,借记 “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将事业 单位交纳所得税作为一种结余分配方式,与惯例不符。事实上,事业单位按《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暂行条例》第十 五条明确规定,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多退 少补”。事业单位大多是采取先预缴后结算的方式交纳所得税的,如按《制度》规定, 交税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会使“结余分配”科目余额产生负值,不太合适。只 要把所得税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项支出处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科目下设 “所得税”明细科目即可。这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或实际预缴所得税时,可借记 “事业支出—所得税”、“经营支出—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银行存款”科目。这样处理,符合惯例,又便于操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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