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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式的探讨

录入时间:2002-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2/25/2002信息】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财会人员甚至一些会计学教科书中,对一般纳税人现金 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够恰当,有待商榷。为了便于说明,以实例的形式加以分析。 [例1]百货商场于2000年5月1日向甲鞋厂购买运动鞋价值1350000元,该产品增值 税率为17%,付款条件为“2/20,n/30”。假设x百货商场和甲鞋厂都是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发现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作如下的账务处理(仅以总价法为例): 1.x百货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1)5月1日购货时: 借:商品采购 13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9500(1350000 × 17%) 贷:应付账款--甲鞋厂1579500 (2)5月11日(折扣期内)付款时: 现金折扣=1350000 ×2%=27000 借:应付账款 1579500 贷:银行存款 1552500 购货折扣 27000 (3)超过折扣期付全额: 借:应付账款 1579500 贷:银行存款 1579500 2.甲鞋厂的账务处理为: (1)5月1日销货时: 借:应收账款1579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3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9500(1350000 ×17%) (2)收到x百货商场折扣期内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52500 销售折扣 27000 贷:应付账款 1579500 (3)收到x百货商场超过折扣期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79500 贷:应付账款 1579500 上述账务处理方式中,无论是采购方x百货商场还是供货方甲鞋厂,现金折扣的 计算都是不正确的。之所以是不正确的,是因为他们在计算现金折扣时没有考虑增值 税的因素。站在销售方甲鞋厂的角度看,是增值税和销售价款一起构成了应收账款, 所以,现金折扣的基数是整笔应收账款(1579500元),而非仅仅是销售收入(1350000 元);而站在购货方x百货商场的角度看,是增值税和购货价款一起构成了应付账款。 所以,现金折扣的基数是整笔应付账款,而非仅仅是采购成本。因此,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现金折扣的正确金额应为: 现金折扣=1579500×2%=31590 因此甲鞋厂收到x百货商场折扣期内付款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其余分录同上): 借:应付账款 1579500 贷:银行存款 1547910 购货折扣 31590 而x百货商场在折扣期内向甲鞋厂付款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其余分录同上): 借:银行存款 1547910 购货折扣 31590 贷:应付账款 1579500 二、对错误产生原因的剖析 造成上述现金折扣计算错误的原因,是由于一些企业财会人员没有深入、全面地 领会现金折扣的初衷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而将增值税从应收(付)账款中予以扣除。我 国增值税法规定,在有现金折扣时,不论采用总价法还是净价法,不论是否在折扣期 内付款,由于现金折扣是在购销业务成立之后发生的,增值税的计算一律以不含税价 格总额计算。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我国税法规定,不管企业是否获得现金折扣,增值税进、销项税数额不能 变动,它只能由购销货物或劳务时的价款确定,而与现金折扣的多少和获得与否无关。 第二,现金折扣的初衷是卖方为鼓励客户尽早偿付欠款,而给予的低于发票价格的优 惠,此处的欠款是指整笔应收(付)账款,既包括货款又包括增值税税款,即应收回 (付出)的款项总额。 综上所述,企业为了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应按照应收款的总额实施现金折扣信用 制度,以加大回款的力度,同时也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制度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 (aj200201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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