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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所得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2信息】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它在被投资企业 税后利润(亏损)中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税前利润总额。而按照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投资企业应以其实际收到的股利而非会计账面的投资收益作为缴纳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样,按投资收益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 间就存在差异。如何对这一差异进行确认和处理,本文作以下讨论。   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股利,其已缴纳的税 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 业相同,或前者低于后者,则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无需再缴纳所得税; 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则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 所得税。补缴的所得税额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补缴的所得税额=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企 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 税率)可视为投资收益的实际税率。   一、分得股利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不存在投资企 业对分回股利纳税的问题,这在投资企业账上该投资收益虽计人税前利润总额,却无 需纳税,从而形成了永久性差异,按照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所得税费用等于应 纳税额。   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投资企业应对分回的 股利补缴所得税。补缴的所得税额等于分得股利与实际税率的乘积。但投资企业应如 何确定投资收益上的所得税费用呢?由于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目的在于和相应的投资收 益进行配比,而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已缴纳过一 次税了,因此,在计算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投资收益乘上企 业适用的税率,而应将投资收益与实际税率相乘。   这样,如果本期被投资企业只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发放股利,那么投资企业 补缴的所得税额就会低于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两者之间将产生差异。但随着被投 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投资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可能小于分得的 股利,补缴的所得税额将大于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从而以前期间形成的差异得以 转回,这属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按照所得税会计中的债务法,应将这一影响在 本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未来期间则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   从上面的分析中还可以看出,对投资收益所应缴 的税额,无论是本期缴纳,还是 递延到以后各期,都属 于补缴的所得税部分,即投资收益与实际税率的乘积这一部分。 按此确认所得税费用,不仅能保证收入与费 用的配比,还能使递延所得税负债真正代 表了未来期间应付的所得税,且更加符合负债的定义。   二、举例说明   例: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份,其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A公司的所得 税税率为33 %,B公司在1996年以前的税率为15 %,从1996年起改按33 %纳税。假 定A公司计算其时间性差异时仅考虑B公司的末分配利润因素。 A公司1994年至1997年 确认的税前会计利润(未包括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从B公司分得的 股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   份  1994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税前会计利润  100   100    100   100 投资收益    24    4     20    15 分得股利    9    6     12    6   根据以上资料,A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l、1994年:①分得股利应补缴的所得税=9+(1-15%)×(3%-15%) =l.91(万);②投资收益上的所得税费用= 24÷(1-15%)×(33%- 15%) = 5.08(万元);③递延所得税负债=5.08-1.91=3.17万元);④本期应纳所 得税额= 100× 33%+ 1.91 = 4.91(万元);⑤本期所得税费用= 10033%+ 5.08=38.08(万元)。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38.08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 得税34.91万元,递延税款3.17万元。   2、995年:①本期应纳所得税额一 100 × 33%+ 6+(l-15%×(33%-15%) =34.27(万元);②本期 所得税费用= 11× 33%+ 4 .(l- 15%) ×(33% -15%)=33.85(万元);③由于分得股利大于投资收益,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34.27-33.85=0.42 万元)。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33.85万元,递延税款 0.42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4.四万元。   3、1996年:由于被投资企业税率由15%增至33 %,投资企业应按债务法的要求, 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75万元(3.17-0.42)按新税率进行调整。调整额 =(24-9+4-6)(1-33%)×(33%-33%)-2.75=-2.75(万元)。会计分录 为,借:递延税款2.75万元;贷:所得税2.75万元。   经过此次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余额为零。可以将此解释为:由于B公 司的新税率与A公司税率相同,A公司对从B公司分回的胜利无需再缴纳所得税,故递延 所得税负债应全部转回。本期税前会计利润的应纳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均为对万元 (100万x33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33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 元。   4.1997年:由于A公司与 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分得的股利无需纳税,只对 税前会计利润缴纳所得税即可。其会计处理与1996年第二笔分录相同。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并不将其全部税后利润用于股利分配,而常留用一 部分,以备再生产使用,从而导致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按投资收益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通常大于按分回股利确认的应付所得税。也就是说,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账面上往往呈 递增趋势,旧的负债尚未转回,又有新的负债产生,从而使负债的偿还遥遥无期,这 不仅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失去了负债本来的意义,也使企业有关负债和现金流量的财 务信息失真,极易误导信息使用者。因此,当有足够的理由,预计被投资企业的未分 配利润将不分配给投资企业,或将其分配不会产生应付所得税时,则不需要确认该部 分利润的本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有关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对这一 问题的会计处理作出易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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