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和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形式)。这里所讲
的“形式”,是指包括法律形式在内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质”,是指经济实质。
它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性
质的一般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就是这一原则出台的背景。根据职业判断,
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
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
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当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1.资产的确认
资产要素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这里,“拥有”是指企业拥有所
有权,是所有者或债权人投入的,或是企业购入的。“控制”是指企业虽没有取得所
有权,但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条件下可以自主支配。也就是说,资产通常是以是否拥有
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那么,融资租赁资产是否应
作为企业的资产呢?《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
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从法律形式上讲,融资租赁承租方并不
拥有其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
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廉价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
因此,实质上承租方控制了租赁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承租方)应予
确认为企业资产,并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
2.收入的确认
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的条件之一就是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
货方,其注重的是交易的经济实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不是法律形式
——所有权。例如,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形式上,企业未收取
货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的权力,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确认收入;
但如果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未完成
商品售出安装或检验工作,则不能确认收入。又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如果企业已
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
则应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没
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已将商品交付购货方,也不应确认收入。
3.关联方交易关系的确认
在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能简单地理解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而
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看是否存在着有
碍公平交易的因素,交易结果是否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等,而不仅仅是法律形
式。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掌握以下两点:1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包
括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例如一家母公司同时控制两家子公司,
则不仅母公司与这两家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且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这两家
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2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
前提条件的。例如,两个企业有一位共同的董事,该董事能同时对两个企业施加重大
影响。虽然它们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也应当将这两个企业视为关联方。另外,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
部门和机构,以及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
应商或代理商,通常不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4.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
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应当
采用成本法核算。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
规定了持股比例,又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
界限,而且后者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被投资
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若投资持股比例超过规
定比例,但不能左右或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政策、财务政策、利润分配政策时,长
期股权投资也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要根据会计人员
的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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