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纳税问题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在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
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文件
时,对其中个别问题的理解比较模糊,现提出以下问题,请给予解答。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如果评估后流动资产是减值的,固定资产是增值的,
又总资产是减值的,那么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在以后会计期间计提折旧时是否缴纳所得
税。如:(1)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后,流动资产减值50万元,固定资产增值30万元,
最终结果评估减值20万元,如果该公司以后期间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折旧,
那么,该计提折旧部分是否缴纳所得税?(2)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后,流动资产减值20
万元,固定资产增值50万元,最终结果评估增值30万元,如果该公司以后期间对固定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折旧,那么,在以后会计期间计提折旧部分是按50万元还是按
30万元缴纳所得税?
2、补充规定的第二条:“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在内的所有资产;第三条中的综合调整法: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
均在以后年度纳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是超过10年。根据此规定,资产评估总体减值的企业是否就
根本不考虑因评估而引起的所得税问题?
3、国企进行股份制改组,如果将评估增值部分折为国家股,并调整了有关账户,
那么,在以后期间计提折旧、摊销时是否缴纳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7号)及《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字[1998]50号)规定:企业(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
账面价值并计算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如果评估后流动资产是减值的,固定
资产是增值的,且总资产是减值的,那么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在以后会计期间计提的
折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无论采取据实逐年调整法,还是综合调整
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如:(1)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后,流动资产
减值50万元,固定资产增值30万元,最终结果评估减值20万元,如果该公司以后期间
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30万元计提折旧,那么,该计提折旧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不得扣除。(2)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后,流动资产减值20万元,固定资产增值50
万元,最终结果评估增值30万元,如果该公司以后期间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50万
元计提折旧,那么,该计提折旧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国企进行股份
制改造,如果将评估增值部分作为国家股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应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办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