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广告性支出业务招待费佣金及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在当今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为扩大产品
销售,纷纷采取必要的促销措施,不惜斥巨资用于产品的广告宣传,通过高额销售佣
金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用高比例的销售折让给用户以实惠。这些措施对扩大企业产
品的市场认知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增强企业盈利能力,都可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随之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营销成本。有些企业用于广告、业务招待等费用高得无边,
严重脱离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承受能力,不仅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受损,而且使企业
所得税税基受到侵蚀,税收流失。为此,我国税法中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在所得税前
的扣除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又对广告性支出、业务招待费、佣金等项目的税前扣除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各项
支出的认定条件和支出的数量进行了限制。也就是说,企业一旦在这些费用的支出上
超过限定标准,就不得在税前列支(或不得在当年度的税前列支)。然而,尽管对广告
性支出、业务招待费、佣金、销售折让都有限定的标准,但它们都是企业在促销过程
中发生的费用,企业可以对这些费用进行合理筹划,从而达到总负担最小。
各项费用之间的区别
1.广告费支出与业务宣传费。
两者都是以促销为目的的广告性支出,都不具有特定的促销对象。但作为税前列
支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
作;二是已实际支付,并已取得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通过媒体的其他
广告性支出则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
2.广告性支出与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税
前扣除:它与广告性支出的区别在于:业务招待费是对特定对象支付的费用,而广告
性支出是不具特定对象的支出。
3.广告性支出与佣金支出。
佣金是指为拓展业务,对代销商或经销商所提供的中介服务而支付的报酬。现在
税法明确销售佣金可以税前列支,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是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它与广告性支出的区别在于:企业为扩大销售,举办销货附赠物品的活动,直接赠送
者为业务宣传费,如通过经销商或零售商转送客户,间接赠送者为广告费支出;而对
经销商或零售商以其经销或零售商品所赠送的物品,则列为佣金支出。
4.佣金支出与业务招待费支出。
以经销比例计算的为佣金支出,否则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企业为调动经销商
的积极性,支付经销商出国考察费用,如果按经销比例计算,届于佣全支出,如果不
以经销比例计算,属于业务招待费:
5.广告性支出与销售折扣。
销货附赠物品,具有广告性质,可按业务宣传费列支。如果销货赠送现金或优待
券,则属折让性质,按销售折扣处理。销售折扣可直接冲减销售额,不属于费用范畴。
还应注意销售折扣与回扣的区别,销售货物给购买方的回扣不得税前列支。
注意各项费用的税前列支标准
广告性支出以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广告费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2%的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内据实扣除。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只包括主营业务收入,
不包括附营业务收入。
业务招待费以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实行累进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这里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业务收入。
佣金支出限额以服务金额为基数,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超过
服务金额的5%。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对超过部分的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其中,广告性支出
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调整,其他项目属于永久性差异调整。
对各个项目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
既然这几项费用的支出都是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可谓是殊途同归,企业完全可
以通过对各个项目进行合理的安排,达到节税的效果。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
关注。
1.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凭证。
无论是广告费支出或是业务招待费支出,还是佣金支出,都必须取得已实际支付
的合法的真实凭证.合法凭证如统一发票、普通收据或汇款证明等。对允许抵减销售
额的销售折扣,在发票的处理上有相应的要求。对广告费支出还应建立台账,这是超
过部分在以后年度允许税前列支的条件。企业必须重视这方面工作,避免因此而被税
务机关判定为不予列支项目。
2.适当规划各费用的列支科目。
出于各企业的产品特点不同,营销策略不同,各项费用的发生是不均衡的,有的
项目出现超支,而有的项目则远远没有达到相应的限额。如生产消费品类企业,广告
费支出较大、业务招待费较小;而生产投资品的企业,则广告费支出较小,业务招待
费较大。企业可以对此进行适当规划:一是利用各项目之间的边界进行筹划。虽然税
法已规定了各项费用的含义,各项费用之间存在明确的边界,但仍然存在筹划的空间。
如,企业购入物品赠送客户,一般以业务招待费列支,如果赠送的客户非常普遍,可
考虑按随货赠送物品,改按业务宣传费科目入账;相应的,具有广告性质的产品赠送,
如果业务宣传费出现超支时,可考虑改按业务招待费列支,当然前提是业务招待费没
有超出限额。又如,企业因业务需要,招待经销商出国旅游,原则上应按业务招待费
列支,但如果按经销金额比例支付,并取得相关凭证,可改按佣金支出列支,而对支
付给非个人的佣金支出没有限额规定。二是关注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在不影响企业
经营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没有超支的费用支出方式,以免纳税调整。
3.调整企业的经营形态,尽量提高费用限额的计算基础。
如,以代销方式经营的企业,是以佣金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如果改按自营
方式,可按销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又如,企业将筹办期间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列入开
办费,不受限额限制。企业还可以在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期间或用当年度所得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期间多安排广告费等促销费用的支出,即使超过限额,也不用或很少负
担更多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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