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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采购量”与“零税销售点”及其运用

录入时间:2002-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2002信息】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纳增值税 额取决于纳税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对比即“纳税期应纳增值税=纳税期销项税额 -纳税期进项税额”;作为一个变量,它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之间并无独立的线性数 量关系。在任一纳税期的任何应税收入水平上,总存在一个使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的 扣税项目采购量,称之为“零税采购量”;在任一纳税期的任何采购规模上,也同样 存在一个使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的应税收入水平,称之为“零税销售点”。 “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点”是现行生产型增值税采取购进扣税、凭票抵扣 的间接计税方法的特点,这一特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控制纳税期的增值税现金流出, 提供了可能。 企业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按“零税采购量” 组织进货或按“零税销售点”实现收入,使某一纳税期或连续多个纳税期的增值税现 金流出为零,甚至可以在持续经营活动中无限期地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使随 着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形同虚设。 据调查了解,现阶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零税采购量”、“零税销售点”法 控制增值税现金流出的意识较新税制实施初期明显增强,其行为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从一个较大的范围看,以选用“零税采购量”法为主。这不仅因为现行税法对 各种结算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有明确规定,也与买方市场上企业调节销售收入 实现时间的余地十分有限不无关系。在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拥有采购扣 税项目的完全自主权,它可以在其货币采购能力和赊购信誉允许的弹性区间内,运用 “零税采购量”法来满足其节税需要。事实上,在扣税项目价格持续上扬的时期,扩 大采购规模,囤积存货,待价而沽,往往是精明厂商积极采取的经营之道。 2、在运用“零税采购量”法的一般纳税人中,又以工业企业居多。主要原因在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外购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以“货到入库”为条件,这就使得 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占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下游加工企业得以利用其 商誉、资产担保和地域性行业垄断地位,大量赊购燃料、原材料并获抵扣,而无需像 商业一般纳税人那样,非得付清货款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金。 3、关联企业群(不限于企业集团)是运用“零税采购量”法和“零税销售点”法最 活跃的主体。关联企业有着共同的税收利益,在运用以上二法控制增值税现金流出的 实务操作中具有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组织优势、决策优势和资本优势。通过制定合理 的转让价格,开展必要的内部交易并依工商企业之别作成相应的抵扣进项税金的条件, 关联企业群完全可以低成本地实现对个各关联企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重新配置”, 进而使关联企业群的增值税现金流出量趋于一个相当低的水平,甚至可以使其为零。 实务中“零税采购量”法、“零税销售点”法的适用往往还与关联企业以内部转让定 价方式转移应税所得额的内部交易“交织”在一起。 “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点”的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 “扣进购税、凭票抵扣”计税方法的否定,恰恰相反,它应当被认为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一种合理解释。作为纳税整体,一般纳税人在任 一增值税纳税期间所实现的应纳增值税总额并不因“零税采购量”法和“零税销售点” 法的运用而变化,一个企业进项税额的增加与其他企业销项税额的增加互为因果,应 纳增值税额此增被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零税采购量”法和 “零税销售点”法的运用是一种节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缺乏对其进行行政干预和处 罚的法律依据。只要税务机关从源头强化对销项税额亦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环节的 管理,力争使购货方申报抵扣的每一份专用发票都由销售方及时、足额地申报了销项 税额,也就完完全全管住了进项。这是增值税管理的辩证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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