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金银首饰奖励职工,相关的增值税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作视同销售处理?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问:某商店以外购金银首饰奖励职工,相
关的增值税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若商店本身经营金银首饰,外购时已作进项税额处理,如果把部分商品奖励
给职工,属外购贷物改变用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若无经营金银首饰业务,为奖励职工而专门购进,在购进时不得作进项税额处理,应
将价税一并作为职工奖励支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说的用于集体福利需视同销售的贷物,仅指将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合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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