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行股票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1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
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
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
账价值。而在其“指南”中又作了如下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
面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企业接受这些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
这样处理是欠妥当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违背了会计记录的真实性。首先,首次发行股票企业接受对方无形资产投资
已成事实,该项资产投资的接受方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配发给投资者一定比例的股
份。此时若据“指南”之意对无形资产不作账务处理,那么“股本”该如何作账务处
理?若二者都不入账,不就虚减了资产和权益吗?其次,投资方究竟入不入账,准则
没有规定。若是一项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权已被接受投资企业使用共产生效益,而投资
方收益减少却没有作为投资入账,这显然于情理都是不适当的。
2.有悖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
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据此,首次发行股票企业接受的该项无形
资产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该项投资是可以作为资产于以计量的。依据谨慎性
原则,其最低价值为接受投资企业用以交换无形资产而给付的股票面值。投资方同样
也可以相同价值将其投资记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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