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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成本的核算(下)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二、会计与税收上对存货成本处理的差异 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 或损失(即“视同销售”)。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 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通常情 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是指它的购置成本,减去税收上允许的任何损失和已提取的折 旧,加上已纳税的收益。这是避免重复征税原则的体现。因此,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 的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即,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格,加上交易中应支付的相关税收(如印花税、运杂费、装卸费、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后确定。那么,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无论 是收到补价的一方,还是支付补价的一方,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均按照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格,加上交易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也就是说,收到补价的一方,换入资产 的计税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格,减去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加上交易中 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支付补价的一方,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 价格,加上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和交易中支付的相关税收费确定。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格 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总计税成本进行分配,以确定各 项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对于涉及补价数额超过25%的情形,应按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一点在 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上是一致的。 三、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及所得额调整 例1:甲企业: 换入商品的计税成本=换入商品的公允价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130000 +0=130000(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130000-135850=-5850(元)。 如果甲企业换回的库存商品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则可以按照已销商品占该批商品 的比例,对差异额进行分配,然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甲企业是工业企业,甲企业领用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最终应减去585 0元差异额后来确定甲企业产成品计税成本,并以此确定产品销售成本。在实际操作 中,对于既有已销产品、又有库存产成品的情况,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 比例反摊法”计算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2:(1)甲企业: 换入存货的计税成本=换入商品的公允价格+支付的相关税费=1000×11 +0=11000(元); 或者,换入存货的计税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到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 支付的相关税费=11500-585/(1+17%)+0=11000(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11000-9576.30=1423.70 (元)。 (2)乙企业: 乙企业换入存货的计税成本=换入商品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100× 115+0=11500(元); 或者,换入存货的计税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 支付的相关税费=11000+585/(1+17%)+0=11500(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11500-10500=1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例例1的方法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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