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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开发费是否应予资本化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某公司构研制开发“S-PP”新技术, 已经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立项。请问,公司为研制新技术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是直 接列入当期损益,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税法对此有何要求?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 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 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 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 费用资本化。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通过“管理费 用--研究开发费”科目核算。无论以后是否申请获得权利,对这部分费用均不作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 研究开发费在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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