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70)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第八章 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
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
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管理行政范围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
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征管,避
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
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
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
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第二节 税目、单位税额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
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
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
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
一、税目、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现行资源税
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
(一)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30元/吨。
(二)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
天然气暂不征税。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0.3~5
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
矿。包括宝石、宝石及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莹石、重晶石、毒重
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石、耐火粘
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
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税额为0.5~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
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
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
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
锑矿石、铜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
(七)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率为10~60
元/吨;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
和其它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10元/吨。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
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加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
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
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
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
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节 课税数量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
采取如下办法: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
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
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
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
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
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
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由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要确定课税数量和适用的单位税额。现举
例说明如下:
[例1]华北某油田10月份销售原油20万吨,查《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的规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则该油田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00000吨×8元/吨
=1600000元
[例2]某铁矿某月销售铁矿石4万吨,另外自用入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6万
吨,按规定该矿属于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等级是4等,适用15元/吨的
单位税额,该矿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0000吨×15元/吨+60000吨×15元/吨
=1500000元
[例3]某铜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
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则该矿
山本月应纳税额为:
1.外销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0000吨×1.2元/吨
=24000元
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
=4000吨÷20%×1.2元/吨
=24000元
3.合计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原矿应纳税额+精矿应纳税额
=24000元+24000元
=48000元
[例4]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2月共生产销售铁矿石原矿2万吨。在开采铁矿
石的过程中还开采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2000吨,铬矿石1000吨。同时假设这
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还开采并销售了瓷土3000吨。这家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
对外销售,已知该矿山铁矿石原矿的每吨税额为16元,猛矿石、铬矿石和瓷土原矿
的单位税额分别是2元/吨、3元/吨和3元/吨,计算该矿山在分别核算或未分别
核算情况下应纳的资源税额。
(1)该矿山正常情况下2月应纳的资源税额为:
20000吨×16元/吨+2000吨×2元/吨+1000吨×3元/吨+
3000吨×3元/吨=336000元
(2)假设该矿山未按要求分别核算铁矿石及其两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只知
道它们的总量为2.3万吨,另知其瓷土矿的销量为0.3万吨,按照资源税从高适
用税额的规定,那么该矿山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为:
23000吨×16元/吨+3000吨×3元/吨=377000元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
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1.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70%征收。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
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
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
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第六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
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
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
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
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
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表8-1(略)。
二、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缴纳。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
需要调整的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
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0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
通知
1997年1月29日 财税字[1996]08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18日 国税发[1994]0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国税发[1998]04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
通知
1994年6月18日 (94)财税字第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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