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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61)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第二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对于居 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 对来说不那么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 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 规定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四)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 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五)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 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 同的。根据上述原则和方法,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 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 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六)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 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 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 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九)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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