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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41)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一、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 证。股票具有如下特征: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代表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这种权利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红利和参与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等。 (2)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公司 法》规定,股票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 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 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后,股票就与公司 共同存在,投资者认购股票后,不能再要求退还购买股票的资金。但投资者可以在证 券交易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以收取现金。 (4)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工具。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交易时,价格波动较大, 这种价格变化除了受股票发行者的经营状况和银行利率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外,还受供 求关系和公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就使得股票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加大,因而 风险较高。 股票的存在和起作用与它所代表的股份紧密相连,股份是指资本的最小单位,每 股的金额可大可小,股票所代表的权利也随之而变化。随着电子计算机的采用,股票 的发行与交易逐渐实现无纸化,在此意义上所说的股票只具有观念上的意义。 由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的管理方式不同。股票所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股票 可划为不同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依股东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 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 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 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 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利的,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优先股不参与 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在实践中,发行优先股的很少。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 按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股份又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国有股包括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 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 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 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发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起 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作价折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社会公众股是指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内资股和外资股 按投资者是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还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股票划分,股份可分为内 资股和外资股。内资股一般是由境内人士或机构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外资股 一般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外资股主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标为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以境外上市地的英文名称中的第一 个字母命名,其中有: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纽约上市的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 (4)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 按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票又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即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 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 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 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 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等。 无记名股票即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 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另外,人们根据发行股票企业的经营等情况,将股票分为绩优股、垃圾股、蓝筹 股、红筹股等等。 (二)股票的发行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筹 备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的情况的不同,应具备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因经济环境的不同会有所 变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同股同权即同种类股票的持有者具 有同样的权利,强调"限于一种"和"同股同权"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 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应符合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 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 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3.增资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可以增资发行股票筹 集资金。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 原股东配售,但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 派新股,不受此限)。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新股的,还应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 他条件。 4.公司配股发行的条件。配股是指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依法向现有股东增发新 股。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 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 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 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5)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 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 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 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 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 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 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 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 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4)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 关规定。 (5)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 (6)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7)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8)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2)、(3)、(5)项规定的情形而未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不得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上市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如要改变用 途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 行新股。 5.定向募集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发起人、法人和内部职 工认购股份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设立 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所应符合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 效益良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 管。公司没有超范围、超数量发行内部职工股权证的行为,没有对内部职工股权证非 法转让、炒买炒卖等违法现象。 (5)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利用外资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所筹资金用途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 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3)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4)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5)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6)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条件。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除了符合境外上市地的有 关规定外,尚须由有关部门推荐,报经中国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 规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向能源、 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 适当考虑其他行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对所筹资金的使用应有明确的安排,主要应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应符合向 集约化经营转变的要求,部分资金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 (3)要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 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 上,税后净利润需达到6000万元以上。企业应连续3年盈利(对国家支持发展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业绩有豁免的除外)。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 控股地位。 (4)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5000万 美元)以上。 (5)创汇水平一般需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确保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 的外汇来源。 (6)应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 连续3年名列前茅等。 (三)境内上市内资股的发行程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有关文件。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 修订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对我国的股票发行程序作了全面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股票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 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 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主承 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2.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格性进行初审,并在3 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后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初审中,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 告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对主承销商提交的补充完善后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 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委员会进 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对发行人的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 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文件。不予核准的,也要出具书面意见, 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未被核准的企业,可在接到书面意见后6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复议申请。 企业获准发行股票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 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企业不得在公告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股票。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 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申请发行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 序》办理。 (五)股票的发行方式和价格 1.股票发行方式。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 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内资股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上网定价方式, 一是全额预缴款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要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 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人股票的方式进 行股票申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 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投资 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金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 定的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 每一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 倍。每一股票账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1‰。 在“上网定价”发行中,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 效申购量认购;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 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 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报号,连续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 中签号认购1000股。 上网申购的具体操作程序为:投资者申购后,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 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到各证券营业部,并公布中签率; 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 交割和股东登记,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列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 此款划入发行公司指定的账户。 (2)全额预缴款方式,主要指“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 部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 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 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 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在申购阶段,由 主承销商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同其签订收款协议,并将协议及收款网点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申购时,每一股票账户的申购量对机构和个人都有上限规 定,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 股本的5‰。投资者也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账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 万元。在进行申购后,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 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同其签订协议,并将协议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 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到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结束后,主承销商按到账资金进 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进行认购。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 于股票发行量时,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 股票发行量,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I。配售比例I=股票发 行量/有效申购总量。按配售比例I试算每个账户可认购量。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 配售比例I。若配售比例I能使可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按其可认购量认 购。若不能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 0股。然后计算配售比例Ⅱ。配售比例Ⅱ=(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 购总量-100万股),前已获1000股配售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为:认购 量=(有效申购量-1000)×配售比例Ⅱ+1000;其他投资者各自的认购量 为: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Ⅱ。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 款,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3)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分别于1999年7月28日和1999年9月8日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和《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 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 方式发行股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放宽了对公司股本总额的要求,即公 司股本总额少于4亿元以上的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亦可采用上述方式发行 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述通知的要求,向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 的25%,不得多于公司发行量的75%。对每一个配售对象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发行 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额的5%,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对法人配售包括对战略 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法人配售。所谓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 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所谓一般法人是指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对战 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持股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该期限不能少 于6个月;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 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 通。 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一般采用私募或者公募的方式。 2.股票发行价格。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既要考 虑发行人的利益,又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还要顾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现。确定股票发 行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累积订单式,一是固定价格方式。累积订单式是由承销 商与发行人先确定一个价格幅度,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然后再 根据需求量确定发行价格。固定价格方式是由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固定价格,据 此发售。 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其 股票发行价格可采取以下方法确定:(1)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制定一个发行价 格区间,报证监会核准;(2)通过召开配售对象问答会等推介方式,了解配售对象 的认购意愿,确定最终发行价格;(3)最终发行价格须确定在经证监会核准的价格 区间内(含区间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在价格区间之外的,须报 证监会重新核准。 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有两种运作方式 可供选择,(1)承销期开始前不确定上网发行量,先配售后上网。具体方式为,发 行公司及主承销商至少在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向一般 法人预约配售股票,并确定发行价格,在原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 概要。接受预约配售的一般法人于主承销商指定的日期内将配售款足额划拨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报刊上刊登发行公 告,公布配售情况,明确上网发行时间及发行数量;按照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有关规 定,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一般投资者进行上网发行,同时完成对法人的配售。 (2)承销期开始前确定上网发行量,配售和上网分别进行。具体方式为,先至少在 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公司及主承 销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明确配售的数量 和时间及上网发行的数量和时间;按确定的时间和股票数量分别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 投资者上网发行。 参加配售的法人,其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 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募股资金认购配售的股票,在参加配售时必须使用以该法人名义 开设的股票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的规定,在法人配售发行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 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 资者上网发行。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 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 的比例。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一 般法人投资者由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发行人在 招募意向书中必须细化和明确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战略投资者的家数一般不超过2家, 特大型公司发行时,可适当增加。 中国证券业协会内部设立“法人配售审核小组”,负责对法人配售对象的资格审 查。发行前,发行人应将可能成为战略投资者的法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报“法人配售审 核小组”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的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配售负责人分别签 署承诺书,发行人的全体董事保证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不存在违法行为和黑箱操作,主 承销商保证对配售对象的选择和整个配售过程不存在违法行为和黑箱操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法人配售结果公布前将法人投资者的申请数量、申购家数、 申购价格的具体分布情况报“法人配售审核小组”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法 人配售结果公告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详细披露法人投资者的申购情况及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解释价格确定过程和依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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