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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42)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发行债 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作 出了一系列规定,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非公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作出了一系 列规定。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概念 债券是指企业(包括公司)或政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的债务凭 证。持有者凭借这种凭证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发行者还本付息。债券是有价证券的 一种。按不同的标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不记名债券;担保债券、不担保债券; 公债券、公司债券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是非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其他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标明了一定票面金额, 证明持有人拥有一定财产权的一种凭证。 (3)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注有还本付息日期。这一点与股票是不一样的,股票 上不必注明日期。 (4)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须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公司举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 是向特定主体借贷;一是向不特定主体发行债券。向特定主体借贷程序比较简单。向 不特定主体发行债券程序要复杂一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要依法发 行。 (5)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 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条件 由于公司债券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社会公众是否购买公司债券,完全要视该公 司的资信情况而定,公司凭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对购券人担保。《公司法》对企业发行 债券的条件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 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的尚未偿还部分。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润是指 公司依法缴纳了各种税款、弥补了亏损、提足了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的利 润。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我国《公司法》还就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前一 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 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 1.由公司和企业的权力机关作决议 公司和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对公司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大 影响,一方面发行债券能筹集到大笔资金,能扩大生产经营活动,但同时也使公司背 上了债务,将来不仅要还本,还要付息。这样重大的事项应由公司和企业的权力机关 决定。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 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在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 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非公司性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在本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之后,还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管 理部门批准。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登记证 明。②公司章程。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办法中应载明: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 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 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④资产评估报 告和验资报告。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上报的发债申请,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审查并决 定批准或是不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 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 还所缴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非公司性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该企业是属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其审批 机关不同。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 批;地方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分行会同有关省级计划部门审批。企业 在向人民银行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②营业执照;③ 发行章程;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⑤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还应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 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 份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 押和继承。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 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③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④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l亿元; ⑦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第③、④、⑤、⑥、⑦项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②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③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④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 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抄报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符合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规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批准。 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①发行人申请报告; ②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③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④公司章程或国有企业组织章程; ⑤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⑥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⑩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 ②票面金额;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 ④转股价格确定方式; ⑤转换期; ⑥募集资金用途; ⑦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⑧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⑨股东大会决定的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还应当包括股东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先权的内容。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和要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 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发行人的名称; ②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及其文号; ③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④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 ⑤发行的起止日期; ⑥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总额; ⑦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付息日期; ⑧募集资金的用途; 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及担保事项; ⑩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方法; (11)申请转股的程序; (112)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 (13)转换期; (14)转换年度有关利息、股利的归属; (15)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16)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 (1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股票 承销资格。承销方式由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约定。 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失效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 立即停止。 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 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拟 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 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或是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 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 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 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股票上市 流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 %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 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 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 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 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 支付,不计复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偿还本息的,除 支付本息外,应当按每日1‰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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