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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43)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 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 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 (1)投资基金的单位面值一般都较低,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l 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一般都较低,美国的基金管理费用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1%-5%之间,开放型基金买卖时不收手续费。在国际市场上,投资基金的管 理费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2.5%,投资者购买基金缴纳的费用,通常为认 购数额的2.5‰。单位面值低,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较低都有利于吸引社会闲散资 金。 (2)实行专家管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组成基金,一般都是由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去管理使用资产,这种公司一般都聘请具有相当业务素质和业务经验的专家来 管理。这比起在股票投资中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买卖股票来说,更有利于社会上广大的 投资者,减少盲目投资,同时也有利于资产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 (3)实行组合投资。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1个基 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1个基金持有1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这种组合投资的做法,有利于 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4)以间接投资的形式,取得直接投资的效果。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 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地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 而持有公司的股票,进而能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但投资者本身并不去参与公司的管 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很多,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等 等。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 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基金单位是指基 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 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 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 的一种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的 基金。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 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 (二)申请设立基金的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 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 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 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遵守 上述第3、4、5项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 方向;二是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三是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 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 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和要求 设立基金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名单及协议; (3)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4)招募说明书; (5)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最 近3年的财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募集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 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设立基金的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基金发起人便可募集资金。 在募集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要求时,基金才告成立。根据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 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 该基金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80%的,该基金方可成 立。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为3 个月,在设立募集期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开放 式基金方可成立,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基金不能成立。如果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发起 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有上网发行和网下发行两种方式。上网发行,即将所要 发行的基金单位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向社会公众出售。 网下发行,即将所要发行的基金单位通过证券或银行营业网点向社会公众发售。 四、证券的承销 (一)承销的概念和方式 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 为。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 券的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 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采取这种承销方式的证 券公司只是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发售多少算多少,证券公司按发行数收取一定的手续 费,不对发行数量的多少承担责任。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 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 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二是证券公司在 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在这种承销方式中,证券公司要与发 行人签订合同,在承销期内,是一种代销行为,在承销期满后,是一种包销行为。 (二)承销机构 证券承销的机构为证券公司。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公司有两种, 一种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一种是经纪类证券公司。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 票业务,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 在净资产、净资本、人员资格、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的 规定要求。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主承销即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公 司。主承销可以由证券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的方式产生,也可以由 证券公司之间协商确定。主承销一般要承担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证券发行者签 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等事项。作为主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之间应 签订承销团协议,就当事人的情况、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发行价格、承销 的具体方式、各承销成员承销的份额及报酬以及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承销期及起止 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三)承销要求 1.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选择哪个证券公司承担承 销业务,应由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依法自主决定。 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该协议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可以与主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约定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 择权,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应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之内,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看其提供的申请文件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用语是否准确,应当披露的信息 材料是否都已充分披露等。如果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 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事项,并采取纠正措施。 4.承销期限。证券的承销中,不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 日,具体由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共同商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承销期太长会给先期交纳出 资的投资者造成损失,不利于证券发行者及时足额地取得资金,同时也会加大发行成 本。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出售给认购人,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成所包销的证券。 5.上报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证券承销期满后将承销情况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 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 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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