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买断工龄补偿金的财务核算
录入时间:2001-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1信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企
业进行改革改组改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样就会涉及到一部分劳动者被依法解除劳
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对于这一新情况,财务上怎样核算呢?1992年颁发的
《企业财务通则》对这一经济行为如何核算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现实中对支付的补
偿金的核算有记入“营业外支出”的、也有记入“待摊费用”的、还有记入“管理费
用”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的认为应当全额扣除,也有的认为这项支出与取得
收入没有关系,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这两种现象各有各的道理,那么实际工作中该怎么处理呢?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应
分别记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支付一般劳动者)和“应付福利费”(指支付医
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劳动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允许扣除。这样核算不仅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同时也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
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等,
而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职工退职金
……,我们可以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实质就是职工退职金。
因此对支付给一般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记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核算。对
解除企业医务人员、幼儿园教师等职工,由于他们的工资在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帐
户核算,因此支付给他们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同样应该记入“应付福利费”核算。
(如果福利费不足以支付时,可报经批准,不足部分可列入管理费用)。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根据实际承受能力将支付的补偿金在当期或以后分
期扣除。虽然企业支付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与企业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规定不得扣除(与取得收
入无关的其它各项支出不得扣除);但这种补偿金相当于提前支付部分退休费,同时
劳动合同属于广义上的经济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金相当于按照经济合同规
定支付违约后的违约金,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
扣除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如果一次性支
付的补偿金金额较大会引起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波动大的可分1—3期扣除。因支付
的补偿金一般是按基数加工龄(比如一年折为一个月工资)计算,这就相当于劳动者一
次性预领了以后两三年的工资,因此对支付补偿金分期扣除是比较符合情理的,也兼
顾了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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