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存货成本的核算(下)
录入时间:2001-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承接上篇) 二、会计与税收上对存货
成本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规定,企业存货的计价应以
实际成本为准。这里讲的存货仅指企业购入的、自制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投资者
投入的、盘盈的以及接受捐赠的存货,其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之间大量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投资、非货币性交易。财政
部于1998年以财会字[1998]24号文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
组》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财政部又以财会[2001]7
号文件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这一准则的制定只是从
会计核算的角度对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了规范。由于企业财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要正
确贯彻现行所得税有关债务重组的政策,迫切需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10条规定: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
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还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这
一规定是对原税收政策的保留和再明确。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存货的会计成本是否作
为计税成本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发文明确。
“资产的计税成本一般是指它的购置成本,减去税收上允许的任何损失和已提取
的折旧,加上已纳税的收益。”(注:引自《税前扣除与投资改组业务所得税》,国
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编写,2001年2月兴界图书出版社出版)。这是避免重
复征税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必
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
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
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因此,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
存货的计税成本,应以交易中债务人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
为基准,加上交易中债权人发生的其他税费后确定。对于涉及补价的情况,无论是收
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均不影响换入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
三、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及所得额调整
在例1中,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乙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400000
贷:产成品 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9000
这里,资本公积99000元,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
益50000元(300000-250000);二是债务重组收益(会计上不确
认)49000元。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
重组收益49000元,可以比照“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
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则:
甲企业换入原材料的计税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甲企业支付相关税费=30
0000(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300000-329000=-29000
(元)。
甲企业领用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最终应减去29000元差异额来确定甲企
业产成品计税成本,并以此确定产品销售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既有已销产品,
又有库存产成品的情况,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比例分摊法”计算调整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甲企业是商业企业,换回的库存商品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则可以按照已销商
品占该批商品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在例2中,原材料计税价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甲企业支付的相关税费=25
0000(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250000-287500=-375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照例1的方法处理。
在例3中,甲企业换入原材料的计税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甲企业支付相关
税费=400000(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400000-382000=1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照例1(见本文上篇)的方法办理。所不同的是,这里的
计税成本超过会计成本,当处置该批存货时,表现为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在实际操
作中,纳税人应当按照债务重组换入存货的品种(或类型)、数量、会计成本、计税
成本、领用、销售时间等项目进行备查登记,为年终准确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奠
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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