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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 进行账后调整工作,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势必会给下年度或 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 ,或用其它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而已作纳税处 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 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呢? 一、根据汇算清缴后账务调整的原则,举例说明账务调整方法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例1)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 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 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末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 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 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记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 元。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 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 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9000 预提费用 85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1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计折旧 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 (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 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 税调整。例1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 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 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税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 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 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 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2某企业1999年末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 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1)若企业少记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 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 33%)一倍的罚款。(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末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账 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 42.9万元(1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 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29000 贷:银行存款 429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 方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俐润 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例3)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 实现利润总额59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14.万元[(59一15) ×33%]。 二、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 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通过似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 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 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 可行。 (三)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 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794000(600000+调增利润90000-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 ×33%] (2 ) 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20000+2000+20000+23000+20000) ×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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