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1信息】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收益会计处理
的基本原则,一是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为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利的时间;二是投
资收益的计量,为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在实
际运用中,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形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投资后第一年分得股利的会计处理
投资后企业第一年已分得股利可能大于应得盈余,也可能少于应得盈余,两者在
会计上的处理是不同的。这里的已分得股利是指被投资企业已经宣告。投资企业应收
或已收到的现金股利额;应得盈余是指按投资比例和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计算的应
分得的净利润。
当已分得股利大于应得盈余时,按应得盈余额确定为投资收益,按已分得股利
大于应得盈余的差额作为清算股利,冲减长期投资帐面成本,即借记“应收股利。”
贷记“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当已分得股利小于应得盈余时,应按已分得
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即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
二、以后各年分得股利和利润的会计处理
(一)已分得股利大于应得盈余的处理。该类情况又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
1、在当年已分得股利大于应得盈余,且享有被投资企业自投资日起累计未分配
盈余为负时,说明被投资企业各年起盈利分配股利,则投资企业应按当年应得盈余作
投资收益,按已分得股利大于应得盈余的差异作清算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
成本,即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
2、在当年已分得股利大于应得盈余,但享有被投资企业自投资日起累计末分配
盈余为正或零时,说明被投资企业当年虽超盈利分配股利,但历年累计并未超盈利分
配,则当年应按已分得股利作投资收益反映,即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
(二)已分得股利小于应得盈余的处理。在该类情况下又可以区分为两种具体情
况:
1、当年已分得股利小于应得盈余,且享有被投资企业自投资日起累计未分配盈
余为正时,说明被投资企业各年分配股利均控制在实现的盈利之内。投资企业应按当
年已分得股利作投资收益反映,即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
2、当年已分得股利小于应得盈余,但享有被投资企业自投资日起累计未分配盈
余为负时,说明被投资企业本年度实现盈利有结余,但从累计情况看还是属于超盈利
分配股利。则投资企业应按当年应得盈余作投资收益;按已分得股利小于应得盈余的
差额作长期投资的增加。即借记“应收股利”和“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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