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2001释疑: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所得税(2)
录入时间:2001-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1信息】 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1.“所得税”账户。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应通过“所得税”账户核算,该
账户属于损益类。借方反映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贷方反映期末转
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金额,结转后无余额。
2.“递延税款”账户。“递延税款”账户,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
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金
额。其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
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
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
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
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债务法时,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
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在“递延税款”账户下,按
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设置明细分类账户。
(二)会计核算方法
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
1.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
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
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为依据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
即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的处理,是通过按税法的规定对税前会计
利润进行调整解决的。这样,企业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就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
税。
现沿用例11-3中的资料,该公司有关所得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7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200
期末,将“所得税“账户的借方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时:
借:本年利润 79200
贷:所得税 79200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200
贷:银行存款 79200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某一会计期间内与收益相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在同一会计
期间的损益表的净利润(或亏损)前列示,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
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的时间性差异可采用纳
税影响会计法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具体方法。
(1)递延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
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调
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
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
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
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账户,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
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
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之间
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账户。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
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账户,贷记“递延税款”账户;如为贷
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
现以例11-4中的资料为例,说明递延法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1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本年折旧额为18000元;
按企业选定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本年折旧额为10800元;
时间性差异为:10800-18000=-7200(元)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为:100 000×15%
=15000(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为:(100000-7200)×15%
=13920(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为: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即:13920-15000=-108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920
递延税款 1080
实际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920
贷:银行存款 13920
第2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本年折旧额为14400元;
按企业选定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本年折旧额为10800元;
时间性差异为:10 800-14400=-3600(元)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为:100000×15%=15000(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为:(100000-3600)×15%
=14460(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为:14460-15000=-540(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460
递延税款 540
第3年: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本年折旧额与按企业选定的折旧方法计
算出的本年折旧额完全一致,为10 800元,则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没
有产生时间性差异,纳税所得就是税前会计利润,因此本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00×15%=15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000
第4年:
本年所得税率由15%提高到30%,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本年府缴税金为:
(100000+3600)×30%=31080(元)
本年开始转销时间性差异,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仍按15%的
原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为:3600×15%
=540(元)
这样,第4年按30%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金为31080元,扣除按15%原税
率计算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40元后,计入本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为:
31080-540=3054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0 540
递延税款 5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1080
第5年: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为:
(100000+7200)×30%=32160(元)
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仍按15%的原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
金额:
7200×15%=1080(元)
本年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为:32160-1080=3108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1080
递延税款 1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160
上面会计分录中所涉及到的“所得税”账户、“应交所得税” 账户和“递延税
款”账户的记录,如表11-3中的“T”型账所示。
从上面5年的会计处理和表11-3的账户记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第一,由于
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了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时期,
即第4年与第5年予以转销。5年以后,时间性差异全部转回了,“递延税款”账户
也结平了。第二,在这5年中,虽然每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与实际应交纳的
所得税金额不一致,但5年累计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与实际应交纳的所得税金额是
一致的,即“所得税”账户和“应交所得税”账户累计发生额都是106620元。
表11-3 单位:元
借 递延税款 贷 借 所得税 贷 借 应交税金--应效所得税 贷
第1年1080 第1年15000 第1年13920
第2年540 第2年15000 第2年14460
第3年15000 第3年15000
第4年 540 第4年30540 第4年31080
第5年1080 第5年31080 第5年32160
1620 1620 106620 106620
例11-5 某企业的某项设备,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企业自己选定
的折旧年限为5年。该设备的原值为1000000元(不考虑净残值的因素)。假
设该企业前4年每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000000元,后6年,每年税前会计
利润均为11000000元。该企业在这10年中的所得税税率为33%,但是,
从第4年起,改变为30%。即:该企业第1年至第3年,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
3%,从第4年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第1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10年)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
=1000000÷10=100000(元)
按企业选定的折旧年限(5年)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
=1000000÷5=200000(元)
时间性差异=200000-100000=100 000(元)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0000×33%
=3300000(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0000+100000)×33%
=3333000(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333000-3300000
=33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0000
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3000
第2年、第3年的有关会计处理与第1年相同。
第4年: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30%。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0000×30%
=3000000(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10000000+100000)×30%
=3030 000(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030000-3000000
=30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0000
递延税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30000
第5年:
税前会计利润由10000000(元)增加到11000000(元)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1000000×30%
=3300000(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1000000+100000)×30%
=3330000(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330000-3300000
=30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00000
递延税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0000
第6年:
开始转销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1000000-100000)×30%
=3270000(元)
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按33%的原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
的金额为100000×33%=33000(元)
这样,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就为
3270000+33000=3303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0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70000
递延税款 33000
第7年、第8年的会计处理同第6年完全一样。
第9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仍为3270000元,但转销时间性差异影响
纳税的金额时,要用原发生时(即第4年)30%的税率计算。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100000×30%=30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70000
递延税款 30 000
第10年的会计处理与第9年完全相同。
(2)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
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变动
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反映在“所得税”账户,计入当期损益。调整后,
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后各期发生的而在本
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也按照现行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在使用债务法确认和计量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时,本期的时间性差额
对未来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的影响金额,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
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按应纳税时间性差额和确定的税率计算的在未
来期间内应付的所得税金额。由于应纳税时间性差额所产生的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影
响,应在当期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按可抵减时间性差
额以及累计纳税亏损和确定的税率计算的在未来期间内可抵减的所得税金额。符合下
列确认标准,并且有合理的证明预期未来所得税利益将会实现,才能在可递减时间性
差额发生时,或亏损发生的当期,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一,在时间性差额转销的期间内,将有足够的纳税所得;
第二,纳税亏损可在未来一定期间内用纳税所得抵补(以下简称亏损转后),并
且有合理的把握,在亏损转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价,如果已确认的所
得税利益预计不能实现,应将预计不能实现的部分,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
在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按确定的税率计算。通常情
况下,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实际执行的税率计算确定;如果在转
销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将要执行已公布目前尚未执行的税率,应按
已公布将要执行的税率计算确定。
通常情况下,应将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一项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对于可抵减时间性差额,是否应确认为一
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采取稳健原则。因为,本期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在
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间内将会产生本期所得税费用。如果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期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则意味着不能转销这项所得税资产。对由于可
抵减时间性差额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多情况下,是依靠职业判断来衡量的。
须有合理的证明预期未来的所得税利益将会实现,在时间性差额的转销期间内,将有
足够的纳税所得。同时,对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
估价,如果不符合确认标准,即预计未来的所得税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预计不能实
现的部分,立即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
例11-6 仍沿用例11-5的资料说明。
第1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10年)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1000000÷10
=100000(元)
按企业选定的折旧年限(5年)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1000000÷5
=200000(元)
时间性差异:200000-100000=100000(元)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0000×33%
=3300000(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0000+100000)×33%
=3333000(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333000-3300000
=33000(元)
这100000元的差异即为可抵减时间性差额。假设该差额符合在时间性差额
转销的期间内,将有足够的纳税所得这一标准,并且有合理的证明预期未来所得税利
益将会实现,因此,将它影响的33000元纳税金额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一项递延
所得税资产。
第1、2、3年计提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0000
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3000
第4年,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30%。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0000×30%
=3000000(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0000+100000)×30%
=3030000(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030000-3000000
=30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000000
递延税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30000
前3年时间性差异的合计数为300000元,按当时33%的税率计算,对纳
税金额所产生的影响为:300000×33%=99000(元)
但它在以后年度转销时,要按变动后的税率,即30%计算对纳税金额产生的影
响:300000×30%=90000(元)。
这两者之间9000元的差额,按照债务法的要求,要在税率变动的当年(即第
4年)对“递延税款”账户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它反映在“所得税”账户计入当
期损益,同时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贷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9000
贷:递延税款 9000
经过这样的调整以后,在以后年度按30%的税率计算并转销的前3年时间性差
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时,由于税率降低3%而少列为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就在调整时列入
了“所得税”账户,从当期(即第4年)的损益中进行了扣除。同时“递延税款”账
户的余额也调整为120000元,即该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20000元,
按可抵减时间性差额和确定的税率计算的在未来期间内可抵减的所得税金额为120
000元。
第5年的会计处理不变:
借:所得税 3300000
递延税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0000
第6年开始转销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1000000×30%
=3300000(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1000000-100000)×30%
=3270000(元)
时间性差额影响纳税的金额=3300000-3270000
=300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70060
递延税款 30060
第7、8、9、10年的会计处理与第6年完全相同。
通过上面将同一资料运用递延法与债务法进行不同的处率相比,可以看出:第一,
由于采用递延法时“递延税款”账户的余额不因以后的税率的变动或开征新税进行调
整,所以递延法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比较简单;而采用债务法时,由于税率的变动或
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账户的余额要相应进行调整,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或负债,所以,债务法的运用比递延法要困难一些。第二,在采用递延法时,由于在
税率的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对“递延税款”账户的余额进行调整,所以,“资产负债
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不表示所得税的实际结果,即企业现存的时间性差异对
纳税金额的影响,在以后年度按新税率计算转销并作为所得税费用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可能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的金额不一致;而采用债务法
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要对“递延税款”账户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所以,
“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相应也就比较符合实际,比较准确。这一点,从
例11-13和例11-14的会计处理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例11-5和例11-6所
涉及到的“递延税款”账户的记录,如表11-4中的“T”型账所示。
从上面“T”型账中可以看出,到第5年时,如果采用债务法核算,“递延税款”
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50000元。这150000元正是在第6年到第10年中,
每年按新税率计算转销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而采用递延法核算时,“递延税
款”账户的借方余额159000元,则不符合这一结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递
延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额,通常称为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而不称
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表11-4 单位:元
例11-5(递延法) 例11-6(债务法)
借 递延税款 贷 借 递延税款 贷
第1年33000 第1年33000
第2年33000 第2年33000
第3年33000 第3年33000
第4年30000 第4年30000 9000
第5年30000 第5年30000
第6年33000 第6年30000
第7年33000 第7年30000
第8年33000 第8年30000
第9年30000 第9年30000
第10年30000 第10年30000
企业还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
额、预计转销的期限、已转销数额等;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
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