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的运杂费应如何归属
录入时间:2001-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1信息】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七章“成本
和费用”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的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
进商品进价成本。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包括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缴
纳的税金。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
包括进价、进口税金、购进外汇差价,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还包括支付给受托单
位的有关费用。
在商品流通企业的损益表中,商品进价成本被列入商品销售成本,运杂费则被列
入经营费用。由于商品流通企业的运杂费在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而且随着市场经济
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的购销活动已不再局限于同一城市、同一省份,已经突破
了省界甚至国界,运杂费在成本中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将运杂费列
入经营费用,一方面会使经营费用陡然增长,另一方面会相应减少商品进价成本,使
商品购进成本失真,影响经营者决策。
按照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企业的运杂费是为了购进商品并最终取得收入而支付
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包含在购进活动中,且占有较大的比重,理所当然地应列入商品
的进价中。在商品流通企业,仅仅反映进销差价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企业财务
管理的要求。进销差价仅指商品的原始进价与销价之差,而没有扣除从购进地至本企
业的长途运输费、装卸费等。对于经营者来说,只要商品进销差价可以实现,就可盈
利,而忽视了运杂费的存在。因为运杂费被列入经营费用,和经营费用中的工资、福
利、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混在一起。在实际操作中,如对运杂费不加以研究控制,
纳入成本分析的范围,就有可能造亏损,给企业带来损失。
为了便于商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者正确理解损益表中的信息,掌握企业经营动态,
应对运杂费的归属重新认定,直接纳入商品进价中,给商品进销差价赋予新的内涵。
同时明确运杂费的具体内容。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运杂费应是指商品进入本企业指定
仓库之前的长途运输费、装卸费、手续费、市内运输费以及入库前的其他费用。入库
后的费用则列入经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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