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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利润及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录入时间:2001-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1信息】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 份有限公司每期实现的净利润,首先是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然后应按下列 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投利。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期 初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可供投资者分 配的利润,还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 利。 (二)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 利。 (三)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 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这一顺序进行分 配。 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应从中扣除,随后的净额才为可 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经过上述分配后,即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 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 目中单独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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