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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资产——货币资金和应收项目(1)

录入时间:2001-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2001信息】 一、现金的核算 现金是货币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用的支付手段,也是对其他资产进行计量 的一般尺度和会计处理的基础,它可以随时用来购买其他资产和清偿债务,支付有关 费用。由于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企业必须对现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 制,使现金能在经营过程中合理地、通畅地流转,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益,保护现金的 安全。 (一)现金的管理 由于现金是交换和流通的手段,又可当作财富来储藏,其流动性又最强,最容易 被挪用和侵吞,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而严密的现金管理制度,以确保现金的安全与 完整。 1.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所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出纳人员,由 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 账的收入和支出金额,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 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计算全天 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现金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 对,做到账款相符。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月份终了, “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根据业务需要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企业就必须 按规定的限额控制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上午由企业 解交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3.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切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企业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以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现金支出。因 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 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5.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内部审计人员查核。 (二)现金的核算 为了总括地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现金” 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现金的减少,月末借方余额反映 库存现金的余额。“现金”科目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直接登记, 如果企业日常现金收支业务量比较大,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采用汇总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等核算形式定期或月份终了,根据汇总收付款凭证或 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 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 目,贷记“现金”科目。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一般只编制银行付款凭证,不 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将现金存入银行,一般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不再编制银行收 款凭证。 企业在核算库存现金时应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 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现金”科目 核算。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 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 结算。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 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 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 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 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 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 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 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 等,企事业单位的销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 可证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 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 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二)银行结算方式 在我国,企业日常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 的,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流转清算的中心,为了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 开展,使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得以通畅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 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7年9月19日颁布,自同 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以及可以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 款三种结算方式,还包括信用卡。另外还有一种国际贸易间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 结算方式。企业采用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其处理手续及有关会计核算也有所不同: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 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时, 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除取消背书转让的限制,丧失汇票的挂失止 付等问题加以规定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取消记载代理付款地(兑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转汇的规定。由于银行汇 票是记名式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因此无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点。对转账银 行汇票除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商业银行向设有机构地区签发的,也不应填写代理付款 行名称。 (2)禁止更改实际结算金额。鉴于过去允许更改实际结算金额,容易发生收款 人擅自扩大实际结算金额,造成纠纷;由于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为保证汇票对价转让, 增强流通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 并规定,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要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 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3)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扩大了银行汇票的使用地域, 将原用于异地结算扩大为同城或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4)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 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属于已付汇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当事 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样,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据此,办法将银 行汇票的定义改为,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 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票据原理和办法对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 汇票不属于通常所讲的汇款的范畴,因此,将原来的汇款人改为申请人,申请人不是 汇票的当事人。 (5)改进了汇票在异地支取款项的办法。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 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为便利未在银行开户 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异地支取款项,办法允许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项,并要求银行审查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要求在汇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章,并记 载有关事项,以确保汇票款项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请人请求签发付款或退款的规定。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 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票据权利,以及申请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 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 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付款或退款;丧失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凭人民 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企业或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填明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账号或住址、用途、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代理付款行 等项内容,并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企业和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应根据多余 款项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 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 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交付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 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商业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 法对商业汇票除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资格、背书转让的有关规定、票据丧失补 救等问题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扩大了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将原办法只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 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汇票”改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 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2)明确了商业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具有出票人、付款人 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商业汇票是委付证券,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 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因此,对银行承兑汇票,办法 规定只能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作为出票人。 (3)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将原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 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改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明确了商业汇票的三种付款日期。票据法对商业汇票规定的付款日期有定 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办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即定日付 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 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5)严格了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条件。办法规定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其 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才能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办 理转贴现、再贴现时,也必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 发运单据复印件。 (6)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方法。由于过去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划付的方法,容 易产生承兑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的结算纠纷;同时受通汇行的限制,未参加全国或省 辖通汇的银行机构不能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不利于商业汇票的推行。因此, 办法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改为委托收款方式;将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由付款人开户银 行见票时主动扣划款项,改为由银行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 当日再通知银行付款;如时款人不及时通知银行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 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 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因付款人不 能支付,应将商业承兑汇票和未付款通知书退给持票人。 (7)改变了贴现利息计算的时间。由于改变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办法,因贴 现银行收取票款归还贴现资金需要收款的时间,致使贴现逾期才能收回,导致利息损 失。为了不影响贴现银行的经营效益和办理贴现的积极性,办法除规定可匡算邮程提 前委托收款外,还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 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 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 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 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 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 贴现凭证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转 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方式。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银行 本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规定了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 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2)改变了申请人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的条件,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 可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增加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 现金的规定,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3)取消了不定额银行本票金额起点100元的规定,同时将定额银行本票面 额由原来的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调整为l 000元、 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4)将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改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 月。 (5)规定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 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 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而原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 挂失,对遗失的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6)增加了本票贴息的规定。为既保持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的优点,又避免跨系 统银行本票的兑付引起兑付银行垫付资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办法规定,对跨系统银 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 收取利息。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 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 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 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 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审 核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作为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方式。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支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 法对支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明确了银行审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据。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 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 的条件。 (2)明确了支票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收款,应作委托 收款背书;直接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应在支票的背面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 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取消了支票的金额起点100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为自出票日起10 天。 (4)取消了定额支票,增加了普通支票形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为转账支票;不划线的为现金支票。 (5)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 票,银行予以退票,并由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外,增 加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规定。 采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支票,连同填制好的两联进账单一并送银 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 向银行提交支票时,要同时填制三联进账单,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 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 式。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 了如下主要变化: (1)改变了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退汇的规定。办法规定,对在汇 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 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 知汇人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2)增加了对汇款撤销的规定。即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 撤销,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3)明确了汇兑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4)加强了办理汇兑的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需要在 汇入行支取现金的,才可以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 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 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代取款 凭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信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信汇 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 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电汇凭证,编制付款 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电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 收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 算方式。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 了如下主要变化: (1)缩小了使用范围。将原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改为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 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只允许全额付款或全部拒绝付款,取消了付款人部分拒绝付款的规定和银 行对付款人无款支付情况下的制裁。 (3)取消了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形式。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 划委托收款凭证。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 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 收款凭证。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 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 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 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编制付款凭证。 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 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 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将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由10万元,改为单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 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托收条件的规定比较明确。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 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特别 是对没有发运证件的需办理托收和军品办理托收制定了具体规定。 (3)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将赔偿金计算利率由原每天万分 之三改为每天万分之五,并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满三个月仍未付清的欠款,付款人开户 银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单证,付款人开户行如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单证 的,付款人开户行每天按欠款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 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至退回单证为止。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 收承付凭证。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 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 凭证。电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 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 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 单位根据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关交易单证,编制付款凭证。 8.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 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 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信用卡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为了进 一步加强对信用卡结算的规范和管理,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专设一章,对信用卡结算主 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严格使用范围。根据信用支付的特点,办法规定信用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 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对10万元以下的,由于金额较小,为便于 持卡人的一些零星支付,允许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2)限制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 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售收入的款项转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 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3)加强现金管理。发展信用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现金使用,为防止利 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办法规定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可以在银行和自动柜 员机上支取现金,但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 (4)控制支付风险。为了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容易发生风险的问题 作了强制性的规定。①确定透支额度,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 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②建立授权制度,对超过规定限额的, 要经发卡银行授权;③规定透支的利率及其利息的计算,对信用卡的透支,按透支期 限规定了不同的利率,并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④设立备用 金和担保制度,申领信用卡要向发卡银行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 度,要求提供担保;⑤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性质,对恶意透支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申请使用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向发卡银行填写申请表,连同支票和进 账单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付款凭证。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 99年1月5日发布了“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 9]17号),规定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 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 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 法主要内容如下: (1)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 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 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 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 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 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 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 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的规定进行核算。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 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 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 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 容。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 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 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 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 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 结算。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 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 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5)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 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 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 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 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 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 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 月透支余额的10%。 9.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起源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它是适应贸易(购销) 双方清偿债权、债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国际贸易中,为避免交易风险,进口商不愿 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将货物或单据交给进口商,同时双方都不愿长 期占压自己的资金,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一 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为融通资金,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为适应国内贸易 活动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 据国内结算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并借鉴国际惯例制定印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信用证结算维 护贸易双方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丰富了国内结算种类。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 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信用证支付,对销货方安全收回货款较有保障;对购 货方来说,由于货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 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销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 上的矛盾。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以开证银行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 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 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文件,信用证的开证行 第一付款人,即主债务人。销货方无须先找购货方而是通过有关银行向信用证上的开 证银行交单取款,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使申请人未能履 行其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银行应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 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购销合 同为基础,购销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 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即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 规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开证行付款时仅审核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 是否相符,而不管销货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因此,信用证是一种依 据购销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后又与购销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③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的 买卖,银行是凭相符单据付款,而对货物的真假好坏不负责任,对货物是否已装运, 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目的地都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单据上表示的货物与实 际货物在数量、质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照样接受。如 果购货方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证不符,有对受益人提出索赔的理由,但开证银 行不能以购货方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与单证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因此,在信用证方式 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 特点为理由。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 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 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 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 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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