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1信息】 根据会计制度,施工企业在确认工程结算
收入时应计提营业税,账务处理是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欠交
或多交的营业税在“应交税金”中反映。施工单位凭建设单位付款证明到工程所在地
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后开具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凭发票到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
目前,几乎所有建设单位都或多或少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
结算收入与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之间有不小的差额,因而据该差额所计提的营业税长期
挂在“应交税金”账户的贷方。这样有以下几点不妥:①根据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
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后固定的时间之内,而实际上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应
交税金长期未交。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按工
程实际完成进度计算出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作为财务入账依据。而建设单位往往在工
程结算完后,还要对其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
天。施工企业根据自身计算的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作为计提营业税的依据显然不够准确。
③企业会计报表上“应交税金”科目长期有较大的贷方余额容易对会计报表使用者产
生误导,于企业非常不利。
针对上述现象,建议使用“递延税款”科目,下设“营业税”二级科目。“递延
税款--营业税”科目借方核算实际收取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应交纳的营业税,贷方
核算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所应计提的营业税。借方余额反映因预收备料款等
预交的营业税,贷方余额反映未收到工程款这部分收入所计提的营业税。如施工企业
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完全一致,或工程完工结算并收回全部工程
款,则“递延税款--营业税”科目余额为零。
施工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根据其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计提营业税时,借记“工
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递延税款--营业税”科目。根据建设方确认支付的
工程款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营业税”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科目。收到建设方工程款时应结转“递延税款--营业税”科目,即借记“递延税款--
营业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科目。期末欠交或多交的营业税在“递延
税款--营业税”科目的余额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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