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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50)

录入时间:2001-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1信息】 第二节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 一、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在我国,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和对外提供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 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中期会计报表须经审计的公司,还应当编制现 金流量表。中期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名称与内容通常应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并应提 供比较的数据。例如,按照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半年度中期的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 公司本会计年度前6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6个月和上年的相同期间;现金流量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 计年度前6个月。 如果企业编报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中期会计报表也应按合并基础编报,并同 时编报母公司的会计报表。 通常而言,中期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提供的期间包括; (一)截至本中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今的利润表,及上一会计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今的现金流量表和上一个会计年度比较期间现金流量表。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 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 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 为了提供相关、可靠,并且及时的中期会计信息,对于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月度、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除了成本核算外,可以采取简化的方式处 理。例如,对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如果 在当月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则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可以不予预计。对于 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二)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同的会计 政策,但是,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 等,除特别重大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半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信息: 1.对中期会计报表的编制采用了与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的说明; 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的 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应说明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说明理由; 3.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4.与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比,关联方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并且对于 特别重大的关联方交易应作相应的披露; 5.与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 6.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7.发生在中期期末之后、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的特别重要事项; 8.特别重要的或有事项的说明; 9.发生的企业合并、重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购买或处置,分部 经营的中止等情况的说明。 (三)有关所得税费用,按照各中期计算出的利润总额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 算的金额列人中期的利润表。 涉及的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财会字[1999]37 号)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今第287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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