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如何核算所得税(上)
录入时间:2001-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1信息】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采取权益法核算时,其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很大。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对投资所得、投资转让所得和投
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能从会计有关账户中直接引用数据,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调整。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
同,税收上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等等。本文着重分析长期股
权投资在权益法核算下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X企业2000年1月2日向H企业投资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 原始价值 累计折旧 公允价值
机床 500000 150000 400000
汽车 450000 50000 420000
土地
使用权 150000 — 150000
合计 1100000 200000 970000
X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
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2000年H企业全年实际净利润55万元;2001年2月
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1年H企业全年净亏损21万元;2002年
H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85万元。2003年初,X企业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
转让收入45万元。假设X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H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X企业2000至2003年各年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100万元。根据资料,
X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照新《投资准则》的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的规定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
则》对此规定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成本) 9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95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00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
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此项
规定,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
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0000-(1100000-200000)=7
0000(元);
(2)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与税收法规规
定不同。会计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
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
2000年12月31日作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385000
(550000×7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85000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除特别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
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
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因此确认所
得的时间应在下年。本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所得额38.5万元。
(3)200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90000
0+385000=128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
=1000000+70000-385000=685000
(元);
应纳所得税额=685000×33%=226050(元)。
(4)2001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H企业245000(350000×7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245000
宣告分派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1285000
-245000=1040000(元)
H企业宣告分派时,X公司确认所得:245000÷(1-15%)=288
235.29(元)。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会计上上年确定的投资收益已
作调减所得处理,本年的会计利润总额中并不包含此项收益,因此应调增所得额28
8235.29元。
(3)